“事后我认真反思,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对于辱骂行为深表后悔,我已经深深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次道歉,请原谅……”

近日,永和法院依法惩处了一名辱骂法院干警的男子,经过训诫、教育后,该名男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法院干警真诚道歉并写下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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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起追偿权纠纷,男子李某被诉,法院送达人员依法向其送达文书材料,电话沟通中,李某出言不逊,辱骂法院送达人员,送达人员耐心释法说明,李某无动于衷仍脏话频出。得知该情况后,永和法院高度重视,迅速派员找到李某,首先对其辱骂法院干警的行为进行严厉训诫,并告知这一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衅,是违法行为,李某对自己辱骂法院干警的行为深表懊悔,真诚向送达干警道歉,并写下检讨书。鉴于其真诚悔过、认错态度好,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我院决定不再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等处罚。

法官提醒

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践行者,送达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必经程序,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辱骂法院干警不仅是对法院干警人格尊严的践踏,更是对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衅,必将受到严惩,绝不姑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永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