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饴弄孙”

是很多老年人退休后“理想生活” 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老人帮忙带孩子

更被很多儿女认为是

“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是,

“带孩子” 可不是件“轻松活”!

无论是在孙辈身上投入的情感

还是金钱,

真的都是“理所当然”吗?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老人起诉索要“带孙费”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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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甲与高某系李乙的父母,对其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在李某与高某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李某夫妇作为祖父母,对李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 李某夫妻为了孙女的健康成长,代替李甲与高某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之债。遂判决李甲与高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李乙自 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的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生活费等合计116337元。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只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对未成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如果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啃老”的方式怠于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职责,祖父母、外祖父母出于血缘亲情考虑代为照顾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要父母的关爱和陪伴。老人出于亲情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照拂不是对子女的无偿赠与,为人父母者应积极肩负起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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