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生性活泼,爱乱跑乱跳

一旦没注意,就会造成

横穿马路而后被撞的场面

这时应由谁担责呢?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紫阳县蒿坪镇裴某无证驾驶电动车,车辆脚踏板上放有一壶开水,当裴某行驶至街道时,与横穿道路的伟伟(现年7岁)发生碰撞,导致车上开水壶撒落,造成伟伟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裴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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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伟伟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沸水烫伤约12%左上肢、腹部及右下肢,2021年1月在全麻下行左上肢烧伤创面清创植皮术。住院期间除合疗支付外,伟伟父母自行支付费用12818元。经鉴定,伟伟因车祸皮肤烫伤后遗留瘢痕达体表面积4.3%,伤残等级属十级。伟伟受伤后,伟伟父母与裴某就伟伟后期治疗及相关赔偿费用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裴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651元。

裴某:“我又不是冤大头,凭什么让我赔那么多.....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完全在于伟伟,我是正常在道路上行驶,伟伟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我根本来不及做出防范措施。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但这只是行政责任的划分,伟伟在本案中负有完全过错责任,应承担其合法经济损失80%的责任。另外,伟伟各项损失标准过高。”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承认伟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伟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庭审焦点一:

伟伟诉请的各项损失赔偿标准的认定

结合双方提交的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据,认定伟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5204元。

庭审焦点二:

伟伟各项经济损失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

本次事故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结合陕高法(2020)45号文件指导意见,对伟伟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裴某承担40%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伟伟自行承担。故裴某应向伟伟赔偿66081元,扣除其已支付12400元,还应向伟伟赔偿53681元。2022年11月,紫阳法院判决裴某向伟伟赔偿各项损失53681元。

一审判决后,裴某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3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裴某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紫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