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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海拉电子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49号

当事人:上海海拉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焦永辉

海关代码:3122242538

当事人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4420220007364537,其中第2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调光电机,申报商品编号为850110999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数量为160台,申报单价为FOB684美元/台,申报总价为FOB109440美元。经海关事后核查发现,上述货物的实际单价为FOB6.84美元/台,实际总价为1094.4美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