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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文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海关总署为落实上述法律的免罚规定,在《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列明了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的免罚事项清单,点对点地公布了11种具体的轻微违法事项,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公布了11种具体的初次违法事项,海关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面,笔者根据个人的理解,对海关免罚事项清单,择要点予以解读,供大家参考。

01 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该清单列明了11种轻微违法的具体免罚情形,并规定了“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前提条件。具体免罚情形中的违法方式、涉案货值和漏缴税款的金额,具体且明确,例如清单之5:“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5000元以下”,影响税款征收的金额具体且明确,但前提条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如何理解?在执法实践中,却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什么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什么是及时改正?既然申报不实已经漏缴税款,其实,危害后果已经产生,即所有的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行为,均有所谓的“危害后果”,所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免罚条件,在执法实践中,海关不应当过度地解读或者强调,漏缴税款5000元以下的申报不实行为,只要当事人原意删单重报或者补缴所漏税款,都可以不予处罚。

再如,清单之9:“过境、暂时进出境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复运出境或者进境,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的”,可以不予处罚。此事项列明了“及时改正”的条件,超过规定期限未复运进出境的违规行为,在2个月内补办了海关手续的,就算是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据此,老林理解,轻微违法免罚如果需要具备“及时改正”的具体条件,海关在事项清单中都会一一列明,如果没有具体列明“及时改正”条件的,则无需作过度地解读或者强调。

02 清单中几个常见的轻微违法事项如下:

一、“无证到货”的轻微违法。企业向海关如实申报限制进出口货物,对货物品名、规格、税则号列和监管条件等均如实申报,但进出口时不能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其违法性质并非申报不实,实属于“无证到货”,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14条的规定,处涉案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但是,如果涉案货物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轻微违法,根据《裁量基准》附件1的规定,可以免罚。

“无证到货”的违规行为,危害后果在哪里?本身就不明确。若能补充申领到许可证,将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进出口即可,如果不能申领到许可证,将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删单退回,也算是及时改正了,老林认为,这种行为本身过错不明显,可以无需处罚,何况是5万元以下。

二、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影响监管秩序的轻微违法。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者海关监管秩序,是一种危害后果较小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少缴税或多退税,也没有影响贸易管制,如果涉案货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影响海关统计行为,或者涉案货物价值在5万以下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都算是轻微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但主动披露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无论涉案货物价值多大,根据《裁量基准》附件1的规定,都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过,上述182号公告的规定与海关总署127号公告(关于主动披露)第一条(五)项的规定(主动披露影响海关统计案值1000万以下或者500万以下,可以不予处罚),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老林认为,应当以2023年182号新公告为准,主动披露影响海关统计或者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不应当考虑涉案货物价值,老林以前在多篇关于主动披露的文章中涉及这个问题。

三、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轻微违法。影响许可证管理,是指企业将应当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限制进出口货物(涉证货物),错误申报为非限制进出口货物(非涉证货物)。这类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影响国家进出口管制,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大,所以,海关将轻微违法界定为涉案货物价值3万元以下。执法实践中,有些海关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补充申领许可证,不能申领许可证的,要求退运出境或者删单退回,才算是及时改正,没有及时改正的,不能免罚。

四、影响税款征收或者出口退税的轻微违法。进出口货物归类、价格或者原产地等因素申报不实,均会影响税款税收;出口归类或者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可能会影响出口退税。此类申报不实的危害后果是漏缴关税、进出口环节税,或者多退已征税款,漏缴税款5000元以下或者多退税款5000元以下的,是轻微违法行为,只要补缴了所漏的税款,算是及时改正,均可以不予处罚。

五、主动披露程序性违规行为的轻微违法。所谓的程序性违规,是指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违规行为。如果对上述程序性违规行为,当事人在海关发现之前,主动向海关报告违法事实的,就是主动披露。主动披露程序性违规行为,不管涉案货物价值多大,都是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本《裁量基准》附件1第10项规定的主动披露程序性违规行为,与海关总署127号第一条(七)项的规定相同,都是针对主动披露《海关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性违规行为,均可以作为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但在执法实践中,程序性违规很难判断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及时改正,对此不宜过度解读或者强调,只要是主动披露程序性的违规行为,就应当算是轻微违法,均可以免罚。

03 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24个月以内第一次违法,如果当事人在24个月之前因违法行为(包括违规、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被海关处罚过或者因走私被司法机关处罚过,再次实施违规行为的,由于违法时间间隔超过2年,再次违法的,也算是初次违法。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理解为涉案货物价值和涉税金额较小。例如:“无证到货“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货物价值10万以下的,影响统计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涉案违规的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等等,都是危害后果轻微。

几个常见的重点免罚事项如下:

一、影响海关统计的初次违法。当事人在24个月以内第一次违规,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影响海关单项统计的准确性,涉案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的,可以不予处罚。货物价值高于50万元的,不算是危害后果轻微,不能免罚。

二、程序性违规的初次违法。当事人在24个月以内第一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涉案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的,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可以免罚。

三、影响许可证管理的初次违法。当事人在24个月内第一次因货物品名或者税则号列等申报不实,影响货物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即本来是应提交许可证的货物,申报为不需要提交许可证的货物,涉案货物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可以免罚。

如果能够补证的,重新申报予以通关,如果不能够补证的,予以退运。但对能否补证的问题,有些海关可能会将其理解为能否“及时改正”?将其作为“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能够补证的不予处罚,如果不能补证的,不符合免罚的前提条件。其实,能否补证是涉案货物后续通关的问题,与能否免罚没有直接关联性。老林认为,不能补证的,给予退运出境或者删单退回,也是及时改正的一种方式,不影响初次违法免罚的认定。

四、影响税款征收或者出口退税的初次违法。当事人在24个月内第一次申报不实造成少缴税款或者多退税款,少缴税款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执法实践中,海关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补缴所漏税款,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才能不予处罚,否则不予免罚。

五、携带超量自用物品或者货币进出境的初次违法。当事人在24个月内首次进出境,并且初次携带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物品入境未申报,或者携带人民币现钞12万元以下未申报,或者携带折合2万美元以下外币现钞出境未申报,或者携带折合5万美元以下外币现钞入境未申报的,以上四种违规均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可以免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海关要求对以上行为不予处罚的附加条件是在24个月以内首次进出境,并且初次违法,两件条件应当同时具备,如果当事人是24个月内初次违法,但不是首次进出境,则不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

以上是常见的主要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处罚的具体事项,虽然公告规定了海关可以不予处罚,但海关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如何批评教育?是书面批评教育,还是口头批评教育?如是书面批评教育,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1)项的规定,通报批评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书面批评就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免罚;如果是口头批评,则大多流于形式,意义不大。

此外,海关上述两个清单规定了三种不予处罚的例外情形:一是当事人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不予免罚,这里的“拒不配合海关执法”应当“从严”解读,在执法实践不宜作扩大解释;二是走私行为,不予免罚,这一点比较清楚明确,无论案值或者偷逃税款多么微小,走私都被排除在免罚清单之外;三是一年内两次同样的违规,不能免罚,这里应指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性质的两个行为,而不是指同一法律条款的两个行为,比如都是同一商品归类事项,或者同一低报价格事项,屡错屡犯的,无论案值多小或者漏税款多小,均不能以轻微违法的理由免罚。

作者简介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与海关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公众号“老林说法”撰稿人,《老林说法》专著作者,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咨询等法律业务。历年执业期间,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转移定价等纳税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为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服务;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产品、动物食品、电子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商品领域,为低瞒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和携带违禁品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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