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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被告人李某、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赔偿荣某某、张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淄博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与淄博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荣某某、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淄川区人民法院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交出已查封的肇事车辆进行处置,二人均拒绝交出、拒绝提供车辆下落,被告人李某明知法院对该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仍意图将该车辆变卖。被告人孙某某作为淄博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其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已收到该车财产保全的裁定书情况下,在被告人李某变卖车辆时协助盖章确认,导致车辆被变卖,所得款项被被告人李某用作他用。被告人李某、孙某某明知肇事车辆已经被法院查封仍私自变卖财产,拒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淄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孙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履行本案确定的执行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