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耕地征用补偿款后
竟将该款转至他人名下
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男子亲身实践这样“刑”不“刑”
近日,永定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江某某通过他人代收补偿款方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期间,永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某归还吴某某尚欠借款约28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法院依法冻结江某某夫妻名下银行账户。
2023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与高头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补偿协议,协议明确江某某可获得补偿费用20万元。江某某明知有法院判决义务尚未履行,仍试图通过同村人员代收补偿款转移财产。同村人员扣除江某某对其欠款10.5万元后,江某某便让同村人员将剩余补偿款转移至其儿子名下。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通过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还可能被法院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端正思想态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编:赖钦城
审核:李汉臣
监制:阙哲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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