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一煤矿股权纠纷十年未果,律师: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移送公安)

争议十年未完审,买矿不成难脱身,马文义、马瑞和父子二人诉张某善等五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历经十年至今无果。

2012年12月25日,马文义、马瑞和与张某善、赵某山、赵某国等三人签订《合伙煤矿份额转让协议》,以3亿元价格受让了张某善等人占鄂托克旗东辰煤矿49%的份额。合同签订后4个月,因发现东辰煤矿的采矿证于2013年4月被东辰煤矿作为抵押对外借款上亿元,马文义父子即不愿按照转让协议继续付款,进而双方产生争议,马文义父子从此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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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5月立案开始算起,这已进入第七个年头,在最高院发回重审一次和指令审理一次的情况下,这是该案在内蒙古高院的第三次审理。如果从双方解除合同发生争议的2015年算起,双方的争议已经走到第十个年头。

2015年4月21日,张某善等人向鄂尔多斯煤矿管理局申请了停工。至此,马文义父子从2012年12月25日至2015年4月21日,共占用煤矿的时间为2年4个月。经乌海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做出“(2016)内03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以未经批准的合同不生效为由,判决解除双方协议,解除后果另案解决。就是这一纸判决,不仅让马文义父子身陷漫长的诉讼,也从此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面对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压力,马文义一家的生活从此进入了混乱,马文义身陷囹圄。

2018年5月16日,马文义父子依据乌海中院的“(2016)内03民终478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高院提起第一次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各种款项8000余万元和占用期间利息,及煤矿投入损失3600余万元,共计约1.47亿元。这一纸诉状长达7年,但马文义一家至今没有等到结果。

2024年4月24日,最高院做出(2024)最高法民终90号裁定,撤销内蒙古高院的裁定,指令内蒙古高院进行审理。内蒙古高院于2024年7月第三次立案审理本案。

马文义一家把10年的希望全部寄予这一次的立案审理,希望能等来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因为马文义一家认为法律的公正性这次一定会得到充分体现,为此马文义一家在第一次交换证据中,对原一审的主审法官提出了回避申请,理由是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中存在严重问题,不仅放任张某善等人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关键是涉嫌伪造和变造的增值税发票未经过质证,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了鉴定人面前。马文义父子在之前多次要求追加刘某为被告的申请一直未得到合议庭回复,这一次的案件审理,马文义父子继续提出追加张某善等人所占49%东辰煤矿股份的隐名股东刘某为本案被告。

第二次证据交换中,张某善等人当庭首次申请追加马瑞和的妻子魏某华为反诉被告,合议庭以追加被告是原告的权利为由同意了该申请;张国善等人还提出在原来鉴定的基础上补充鉴定9、13、15 三个煤层的价值。对于被告张某善等人的上述申请,马文义、马瑞和均提出了异议。

马文义一家对本案再次陷入了忧虑之中,认为张某善等人追加马文义父子一方经手款项的魏某华作为被告,既没有合同法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诉权的滥用。针对被告方要求补充鉴定9、13、15 三个煤层的价值,马文义提出补充鉴定不必要也不合法的理由为:在“(2024)内民初字6号”案件立案之后,之所以提出原审判法官回避的申请,主要就在于原审期间走过的诉讼程序中,尤其是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的问题。抛开自行指定鉴定机构这一错误不谈,仅在鉴定报告的使用上,就存在严重的问题。对一个国家矿产资源局已经有客观数据的煤炭开采量,按照被告方的意思进行鉴定,对官方数据明确为7.63万吨的两年开采量竟然鉴定为64.92万吨,这样一个离谱的鉴定结论进行采纳,有失法律的公正性。被告方提供的02110460增值税发票和原告方提供的同号发票(原告证据第八组证据12第356页)可以看出,被告方开票金额价税合计5023538.26元,原告方同号发票金额却为2337414.89元,这足以说明被告方有明确的变造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嫌疑。

马文义一家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希望合议庭考虑依法将有关涉及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嫌疑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以使本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也使犯罪能够得到制止和惩治,挽回国家及个人的经济损失,净化民事案件的审理环境,让漫长的十年诉讼不再漫长。

马文义的代理律师王维嘉当庭表示,法释〔1998〕7号《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根据这一规定,属于公安机关办案范畴的,审理机关应尽快联动,让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庞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