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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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由太湖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甘某等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在太湖县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法庭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以贪污罪、受贿罪两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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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至2023年10月,甘某在太湖县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承建工程的李某某、韦某某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工程款36余万元。2020年至2023年,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韦某某等人贿赂共计4万余元。遂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自觉锤炼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确保自己的行为始终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撰稿人:陈在玲)

|来源:太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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