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阿尔山郝建宇正当防卫案二审,兴安盟中院借用阿尔山市法院的法庭开庭。开庭伊始,郝建宇惊讶地问,“我怎么不知道今天开庭呀,为什么没有通知我,我没有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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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竟然说,羁押的被告人不需要提前告知,你有不同意见可以庭后写意见给我们。我和朱孝顶律师都说,提前三天给被告人送达传票,是法定程序,也是开庭的前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保证。

审判长问,你们说的有法律依据吗?我在法庭读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内容。审判长竟然不认同,并称,这没有规定我们通知被告人。

我们真的无语了,如此理解法条,还有什么道理可讲吗?我们提议,既然来了,不要浪费时间,将开庭改为庭前会议。但生气的审判长、法官不同意,致使开庭流产。(范辰律师)

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