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鲍某某犯行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鲍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该案是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行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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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私营业主鲍某某,为了同政府官员搞好关系,在乌兰县承揽工程项目,先后两次向时任乌兰县政府副县长唐某某行贿房产、豪车共计价值八十万元,先后两次向时任乌兰县委书记李某某行贿现金共计二十五万元,在唐某某、李某某帮助下,鲍某某通过挂靠公司形式连续多次承接当地工程项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明知唐某某、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一百零五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鲍某某多次行贿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行贿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巨额行贿政府官员是行贿人“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的常用手段。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了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将一些严重行贿情形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鲍某某为了不正当利益积极“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达一百零五万元之多,庭审中,鲍某某自愿认罪,但因具有多次行贿、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重处罚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法院对被告人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充分彰显维护公平正义司法的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