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名称的有关规定
公司名称是公司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关于公司名称的选用,大多数国家采取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即折中主义。按照折中主义原则,最初选定公司名称时要符合真实主义,但在公司名称转让、继承时也可以不变更公司名称。 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的选用,原则上实行的是自由主义,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法律只允许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定公司名称。 《民法典》第58条第2款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与该款规定相配套,《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也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名称进行登记;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名称应当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第46条和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 我国法律规范对公司名称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 一是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0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市场主体和企业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二是公司名称应当规范使用文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是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一定的命名规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还对企业名称命名的其他要求作了规定,其中第11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等九种情形。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登记机关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政服务。相应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时规定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公司名称是公司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关于公司名称的选用,大多数国家采取有限制的自由主义,即折中主义。按照折中主义原则,最初选定公司名称时要符合真实主义,但在公司名称转让、继承时也可以不变更公司名称。 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的选用,原则上实行的是自由主义,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法律只允许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定公司名称。 《民法典》第58条第2款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与该款规定相配套,《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也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名称进行登记;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名称应当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第46条和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 我国法律规范对公司名称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 一是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0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市场主体和企业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二是公司名称应当规范使用文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是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一定的命名规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还对企业名称命名的其他要求作了规定,其中第11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等九种情形。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登记机关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政服务。相应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时规定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