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保险公司、乙物流公司签订《货运险预约保险协议》:保单类型为货物运输险预约协议,投保人为乙物流公司,被保险人为乙物流公司之客户。特别条款约定,本保险放弃对投保人及其办事处、下属公司的追偿,但不放弃对其他相关责任方的追偿权利;保证保险标的为全新并由专业承运人负责运输;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每两周后的五个工作日将前两周实际运输情况申报给保险公司,申报信息须体现出承运人、运单号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约定,为使保险货物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特举办保险;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临时仓储条款(60天)》约定,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公共仓储地点或者其他被指定的仓库进行临时仓储期间的风险。
2018年8月17日,乙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邮箱发送2018年8月保险申报清单,本案所涉货物记载为5单:发货日期均为2018年8月10日,发货人均为甲物流公司,货物均为电脑。
案涉货物货主为电脑公司,其委托甲物流公司运输,甲物流公司收货后,委托乙物流公司运输,乙物流公司再委托代理公司运输。后,货物在临时仓储点发生火灾,导致毁损。因货主就上述货物均向案外人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案外人保险公司向货主赔付保险金后,向法院起诉本案甲物流公司,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甲物流公司共计赔付9075535元。
甲物流公司就其上述赔付金额对乙物流公司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乙物流公司应予赔付,但乙物流公司无力偿付。此后,甲起诉保险公司。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物流公司系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故,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为,甲物流公司是否享有案涉保险的保险利益。
该问题的认定需厘清:首先,案涉保险承保何种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系“货运险”,所附条款均约定保障货物损失的风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货运险旨在分散保险标的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承保财产上的既有利益。
甲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对案涉保险承保财产损失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不持异议。乙物流公司则认为,被保险人既包括货主,又包括委托乙物流公司运输的甲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将具有责任保险利益的承运人列为被保险人,并曾直接向乙物流公司理赔,系其同意在案涉保单项下对承运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此,法院认为:第一,责任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系责任保险承保的利益。本案保险条款约定保障货物损失的风险,而非承保被保险人对外赔偿的责任,被保险人包括承运人尚不足以证明案涉保险承保责任利益;
第二,保险利益是界定保险业务种类的重要标志,因不同主体对同一保险标的物具有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通常情况下,不同险种承保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虽存在特殊的保险产品,通过保险技术的运用,使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在内在结构上可视为具有同一性质,由同一保单承保,但保险实务中,货主和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保险利益截然不同,货损风险与承运责任风险差别巨大,费率也相差甚远,在同一保单项下包容上述两种保险利益,与通常业务实践不符。现保险公司明确否认承保责任利益,乙物流公司也未举证其与保险公司就案涉保险同时承保两种保险利益进行过磋商。
其次,甲物流公司对案涉保险标的物享有何种保险利益,如乙物流公司所称,甲物流公司因案涉货物毁损向货主一方赔偿后即遭受经济上的损害,属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甲物流公司对案涉保险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法院对此并不否认。但甲物流公司此时财产的减损,来源于其就货物运输承担的民事责任,表现为甲物流公司向货主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直接的损失,属于责任保险利益。而享有货运险(财产损失险)保险利益的主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其财产减损应源于被保险货物受损而发生的直接的物质性利益的减损,与甲物流公司上述利益当然不同。
另,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考察的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甲物流公司认为应当基于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认定其对于案涉货物享有损失类保险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甲物流公司对案涉货物享有的利益与本案货运险项下承保的保险利益不符,不具有本案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判决驳回甲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示】
运输保险领域有货物运输险和运输责任险之分,两者在保险标的、代位追偿权和保险费率上均有不同,尤其是保险费率差距较大。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其上游甲物流公司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从而引发本案纠纷。
保险利益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因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主体,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上的既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三类。财产上的既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已经确定的现存利益,主要包括基于物权、占有、准物权产生的利益。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既可以是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在于将其承运的货物按约定安全、妥善地运输至目的地,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是基于运输合同而存在妥善运输和交付的责任,是在货物损失后所应承担的侵权或违约的民事责任。承运人此时财产的减损,来源于其就货物运输承担的民事责任,非直接的损失,属于责任保险利益。
通常情况下,不同险种承保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即特定保险产品承保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的类别不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只能依据保险合同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申请理赔。
在运输保险领域中,货物运输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意图分散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因此其所对应的保险利益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运输责任险旨在疏解承运人的事故责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利益是承运人的责任利益。
因此,承运人不具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承运人若为分散自身运输风险,则应投保与责任利益相匹配的运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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