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女子去便利店买水喝,结果不小心在店门口的台阶上滑倒,把手上价值4000元的翡翠手镯给摔断裂了,于是她要求便利店赔偿!但便利店认为,店门口的台阶是公共区域,大家都可以走,怎么能让他们赔偿?这不是讹钱吗?
当时是晚上6点左右,陈女士带着孩子在路上走着,孩子吵着口渴,陈女士就打算去路边的便利店给孩子买瓶水喝。结果陈女士走的太匆忙,没看到台阶上有水,摔了个大跤,半天爬不起来! 好在路边的好心人看到,帮忙把她扶了起来!而便利店的店员听到动静,也赶紧跑了出来!店员一脸歉意地向陈女士道歉,说是她刚刚拖了地,台阶上水还没干,导致陈女士摔倒了! 店员边说边给陈女士摔淤青的地方上了药!本来以为陈女士摔得不严重,道歉事情就过去了!可陈女士看了一眼手上戴的翡翠手镯,发现摔断裂了,这下不干了! 陈女士认为,自己进店买水,便利店的台阶却有水导致自己滑倒,所以便利店必 须要赔偿自己手镯的损失,以及赔偿自己医药费! 但店员说自己就是个打工的,她没有权利做主,让陈女士找店长! 店长听了此事,把陈女士领到店门口,指了指店门口玻璃门的右下角,说那个位置有一个“小心地滑”的标识,所以便利店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更何况,陈女士是在店门口摔倒,所以便利店是不可能赔偿的! 但陈女士说,店员都承认是她没拖干净地导致她摔倒的,而且提醒的字在角落这么小,谁能看得见?所以便利店必 须负责! 双方争论不休,得不到赔偿的陈女士就报案了!警方来了以后,也是进行调解! 这时,店内的负责人也出面了,他表示赔偿他也做不了主,要上报总部,让陈女士先回去等通知! 后来店里的负责人联系陈女士,说总部查看门口监控后,认为这事情跟店里没有任何关系! 负责人说,如果事情发生在店内,那这事情他们肯定不会推卸责任,但现在陈女士连店都还没进,是在店门口台阶摔倒的,所以他们不赔! 陈女士听了很气愤,虽然摔倒自己也有责任,但是台阶上有水太滑是摔倒的诱因!于是她找到记者帮忙!后来在记者的帮助下,陈女士见到了便利店总部的人员! 总部人员说,台阶属于公共区域,就和马路牙子,石头墩子一样是公共区域,大家都可以使用。难道在路上走路不小心碰到石墩,也要找人赔钱吗?如果陈女士不认可,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说那台阶上的水是怎么回事?如果是你们店员拖地造成的,那你们是要赔偿的啊! 而总部的人员却说,是下雨造成的,跟他们无关! 陈女士说,你们店员都跟我说是她拖地没拖干,怎么就变成下雨弄湿的? 总部的人员又说,当天的员工现在也不在店里了...言外之意,就是不愿意赔偿!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陈女士自己在店门口摔倒,要求店内赔偿是否合理呢? 其实,店家说台阶是公共区域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台阶是通往店内的唯 一通道,如果店门口没台阶,那就要让顾客跳进店里面,这显然不现实! 所以,店家有义务对这个台阶进行维护管理!水渍无论是下雨导致的,还是店员拖地导致的,店家都存在及时清理的义务!现在因为台阶上有水渍,导致陈女士摔倒,店家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 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陈女士是一个成年人,她应当知道走路要小心,尤其是台阶要注意路滑,但她没有慢走,反而走得很急,所以她自身也是有责任的! 所以,陈女士自身要对这件事情负主要责任,其次才是便利店去承担责任! 而对于手镯该赔多少钱,也不是陈女士说了算,需要她提供购买的记录或者去鉴定!然后双方再根据责任比例,协商赔偿!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觉得便利店冤枉啊,这样下雨天都拿个易碎的东西在门口“不小心”滑倒好了,能赔多少是多少啊! 也有网友说,既然台阶是通往便利店的通达,那就是相当于便利店里面,便利店是有义务保证顾客的安 全,所以承担部分责任不冤! 还有网友说,这手镯和医药费就该便利店全赔,如果地是干的,陈女士会摔倒吗?
当时是晚上6点左右,陈女士带着孩子在路上走着,孩子吵着口渴,陈女士就打算去路边的便利店给孩子买瓶水喝。结果陈女士走的太匆忙,没看到台阶上有水,摔了个大跤,半天爬不起来! 好在路边的好心人看到,帮忙把她扶了起来!而便利店的店员听到动静,也赶紧跑了出来!店员一脸歉意地向陈女士道歉,说是她刚刚拖了地,台阶上水还没干,导致陈女士摔倒了! 店员边说边给陈女士摔淤青的地方上了药!本来以为陈女士摔得不严重,道歉事情就过去了!可陈女士看了一眼手上戴的翡翠手镯,发现摔断裂了,这下不干了! 陈女士认为,自己进店买水,便利店的台阶却有水导致自己滑倒,所以便利店必 须要赔偿自己手镯的损失,以及赔偿自己医药费! 但店员说自己就是个打工的,她没有权利做主,让陈女士找店长! 店长听了此事,把陈女士领到店门口,指了指店门口玻璃门的右下角,说那个位置有一个“小心地滑”的标识,所以便利店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更何况,陈女士是在店门口摔倒,所以便利店是不可能赔偿的! 但陈女士说,店员都承认是她没拖干净地导致她摔倒的,而且提醒的字在角落这么小,谁能看得见?所以便利店必 须负责! 双方争论不休,得不到赔偿的陈女士就报案了!警方来了以后,也是进行调解! 这时,店内的负责人也出面了,他表示赔偿他也做不了主,要上报总部,让陈女士先回去等通知! 后来店里的负责人联系陈女士,说总部查看门口监控后,认为这事情跟店里没有任何关系! 负责人说,如果事情发生在店内,那这事情他们肯定不会推卸责任,但现在陈女士连店都还没进,是在店门口台阶摔倒的,所以他们不赔! 陈女士听了很气愤,虽然摔倒自己也有责任,但是台阶上有水太滑是摔倒的诱因!于是她找到记者帮忙!后来在记者的帮助下,陈女士见到了便利店总部的人员! 总部人员说,台阶属于公共区域,就和马路牙子,石头墩子一样是公共区域,大家都可以使用。难道在路上走路不小心碰到石墩,也要找人赔钱吗?如果陈女士不认可,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说那台阶上的水是怎么回事?如果是你们店员拖地造成的,那你们是要赔偿的啊! 而总部的人员却说,是下雨造成的,跟他们无关! 陈女士说,你们店员都跟我说是她拖地没拖干,怎么就变成下雨弄湿的? 总部的人员又说,当天的员工现在也不在店里了...言外之意,就是不愿意赔偿!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陈女士自己在店门口摔倒,要求店内赔偿是否合理呢? 其实,店家说台阶是公共区域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台阶是通往店内的唯 一通道,如果店门口没台阶,那就要让顾客跳进店里面,这显然不现实! 所以,店家有义务对这个台阶进行维护管理!水渍无论是下雨导致的,还是店员拖地导致的,店家都存在及时清理的义务!现在因为台阶上有水渍,导致陈女士摔倒,店家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 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陈女士是一个成年人,她应当知道走路要小心,尤其是台阶要注意路滑,但她没有慢走,反而走得很急,所以她自身也是有责任的! 所以,陈女士自身要对这件事情负主要责任,其次才是便利店去承担责任! 而对于手镯该赔多少钱,也不是陈女士说了算,需要她提供购买的记录或者去鉴定!然后双方再根据责任比例,协商赔偿!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觉得便利店冤枉啊,这样下雨天都拿个易碎的东西在门口“不小心”滑倒好了,能赔多少是多少啊! 也有网友说,既然台阶是通往便利店的通达,那就是相当于便利店里面,便利店是有义务保证顾客的安 全,所以承担部分责任不冤! 还有网友说,这手镯和医药费就该便利店全赔,如果地是干的,陈女士会摔倒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