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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的李女士是个生意人,在出差前,她觉得现金放在家里不安全,就将1千万元存入了某行,等她回来后,想取一部分钱出来周转,发现一千万元不翼而飞,只剩下几块钱。

李女士找到某行柜员,问自己钱的去向,对方却说:我无权告诉你资金的流向。李女士很无奈,立即报了警,民警很快赶到,经过调查,马上锁定了柜员韦某,当初就是他给李女士办理的存款。

韦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他和某公司有不正当合作,得知李女士存入了一千万,就开始暗箱操作,伪造李女士和某公司的协议,把钱顺利转到某公司,前后只用了两天时间,就把一千万全部转出。民警还发现,他们一天的转账记录竟然高达81笔,账单也有五六米长,奇怪的是李女士一个信息都没收到过。

更神奇的是,李女士四月份才到某行存的钱,而伪造协议上的时间却是三月份,难道某公司未仆先知,知道李女士要去存钱?并且,协议一看就很粗糙,签名也很模糊,不得不问,某行都是专业人士,怎么就没发现这些问题呢?硬是让人把钱转走了。

经过民警进一步的调查,更加惊人的一幕浮出水面,原来韦某这几年,一直这么干,期间如果出现了败露,他们也准备了应对方案,韦某会联合某公司一起把事情压下来,所以,韦某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就转走了2.5亿元。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有些人到现在都还不知道,存在某行的钱早就没有了。李女士的报警,才终止了这一切,虽然韦某被抓,某公司也被罚,李女士的钱该找谁负责呢?

当李女士找到某行协商钱的事情,对方的态度可谓出人意料,说韦某的行为他们不知情,也不会负责,李女士也拿某行没有办法,最后只有起诉。

一审判决李女士负全责,某行胜诉,理由是李女士因为泄露了自己的信息,被韦某记下来后进行不正当操作,责任理当由李女士一方承担。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可若存款人因自己过错遭受财产损害时,银行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所以,这起事件是因为李女士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某行是不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的。李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判决李女士负主要责任,某行负次要责任,某行赔偿李女士450万,外加四个月的存款利息,那么,二审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李女士不经意间泄露了自己的信息,当然怎么样泄露的,没有具体说明,可能连李女士自己也不清楚,反正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了韦某钻了空子,将钱转走。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所以,李女士没有尽到自己的保密义务,导致自己的财产损失,理当负主要任务。而某行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员工,没有做好对转账的审查工作,也当负次要责任。

李女士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了财产损失,确实有点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