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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插队的男孩,与父女俩的蛮横无理形成鲜明对比,好样的少年

陕西安康,某小区停水后,小区物业安排水车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老人徐某今年63岁,他提着水桶来现场,见接水的队伍太长,便直接去前方插队,其他人看到后敢怒不敢言,但15岁的男孩彭某看到后,当即站了出来。

谁曾想到,徐某看到彭某指责他后,并没有因为自己插队感到羞愧,反而辱骂彭某,还同他发生争执,最后甚至发展成了打架斗殴,后现场群众将两人劝开,并打电话报警。

目前,警方通报显示,他们已经给予了徐某行政拘留处罚,但没有说拘留多久。

1、少年强则祖国强!彭某虽然只有15岁,但他小小年纪,就敢于制止违规行为,相比于其他敢怒不敢言的居民,彭某的行为令人敬佩!

同时,也为当地警方点赞,警方并没有因为徐某年龄大,就偏袒对方,因为警方只处罚了徐某,没有认定为互殴,这才是正确的处理!

2、从法律上讲,徐某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

有网友表示,徐某殴打彭某,属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该按照殴打他人进行治安处罚。

笔者认为,定寻衅滋事更为恰当,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寻衅滋事的规定?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紊乱的行为。

大家都在排队接水,徐某却提着桶插队,他的行为属于无事生非,没有异议。彭某指出徐某的错误,徐某不仅不改正,还辱骂彭某,并和彭某发生打架斗殴,破坏了公共秩序,因此,徐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警方最多可以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

如果不按照寻衅滋事处罚,按照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只能拘留5-10天!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最后,从彭某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将会越来越文明,少年强则祖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