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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罗女士通过中介找了一位保姆,对方刚做满16天,表示腿摔伤了不做了,罗女士没有多想同意了,但是她看了监控后,觉得保姆的离开时间似乎在“卡点”,难不成这是套路?

罗女士的孩子一岁多,最近准备去上班,想着孩子这个年龄正是折腾的时候,老人照顾起来有些吃力,她就想找个钟点工,最后通过软件上找了一位保姆,每天下午五点到八点钟的时候,来家里帮忙做下饭,然后就基础的搞卫生的工作。

当时罗女士交了客户信息费4200元,保姆的工资是3200元,据罗女士手机上合同显示起止时间是2022年7月20号到2023年7月19号,而客户信息服务费罗女士说就是中介费。

7月20号保姆上门,16天后突然说要离开。

8月7号保姆提出不干了,因为她说当天回家路上摔倒了,扭到了脚,罗女士想着保姆受伤不做就不做了,让她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她发现保姆的东西都不见了,因为事前保姆都会准备围裙,水杯,还有自己吃饭的碗筷等生活用品。

随后罗女士调取家里监控,发现保姆从礼拜五,礼拜六,礼拜天三天分批拿走了家里的她的物品,罗女士觉得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因为合同上有规定:家政服务人员上户期满14天后服务费不退,上户期满14天之前扣1000元,剩余的可以退,然后如果是超过14天就不可以退了。

罗女士觉得这是保姆和中介沟通好的,也许这个保姆之前可能本身就是在别家做保姆,可能只是请了两个礼拜的假来我家里骗这个中介费,她卡着点就是跑路了。

保姆没有提供就医凭证,后来工作人员发来一段视频,保姆两个膝盖下方有伤痕,左脚踝贴了膏药。罗女士对视频一看就知道是假的,因为贴膏药的地方都没有肿。

罗女士向客服反应问题,工作人员提出可以再换保姆,罗女士拒绝了,她认为钟点工故意卡着点儿离开这是不道德的,为了自己多挣钱欺骗消费者,吃相太难看了。她提出解约并退回全额中介费,保姆的劳动报酬会按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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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她和记者来到滨江新城时代广场中介门店,店方表示会有人专门对接罗女士这个问题,罗女士也拨通了保姆的电话,保姆表示:伤得不重,在家涂了药水。当时也跟店里沟通了,店方让自己下户,至于水杯是自己当天带回的。

罗女士问道:为什么你从礼拜五就开始把东西拿走了,礼拜天你宁可晚上不吃饭,你都没有把碗带过来,为什么?

保姆:那天礼拜天孩子要回来,我要回去烧饭的。

记者随后接到罗女士电话,门店同意全额退回相关服务费。

我认为家政中介公司作为平台,应当主动承担起主体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否则,其所谓的“解约扣费”是难以让人信服的。“可以换保姆,但不能退中介费”已构成霸王条款。本事件中,保姆因意外无法上岗,显然已无法履约,消费者依法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于平台确实有提供过中介服务,从公平角度出发,若平台举证为此支出了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这部分的损失。

这是在任何一个人身上都会想到这是做的“局”。保姆缺乏契约精神,保姆看到“高价单”说走就走也是现在社会的常态。

据我知道的一部分原因是其对雇主家庭工作存在不满,另一原因是遇到其他雇主出高价。保姆圈里也有众多微信群,群内会相互分享谁家干活不累薪水又高等等信息。

像中介这种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构成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无效。“可以换保姆,但不能退中介费”就是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

而中介属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清楚,即使有口头说明“服务超过多天不退服务费”的说法,消费者也可走法律程序维权。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可以参考本行业、本领域的通用做法和规则等确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该按照对雇主有利的解释。

怎么能制止保姆等行为,提高保姆的素质才是根本。不能光想着从雇主家里剥取钱财,我觉得这有点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