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2022年3月,李某某将本人两张银行卡及一个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上述账户随后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涉案资金流水成为定罪关键。2023年12月李某某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取保候审,同年3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孟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执业15年,系三级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青岛大学,同时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在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阶段不起诉论证、缓刑及从轻量刑情节辩护方面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本案中,滨州银行卡犯罪辩护律师孟秀围绕主观明知认定、涉案金额界定与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工作,其专业介入贯穿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各阶段,最终助力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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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笔来自他人操作的转账指令、两张交出后失去控制的银行卡,让一名仅有初中文化的无固定职业者站上了刑事被告席。本案的反常之处在于:李某某并未直接实施诈骗,其行为表现为“提供账户并帮助转账”,却在刑法评价中被认定为犯罪的一环。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缓刑宣判历时不足三个月,程序推进紧凑,争议焦点集中于主观明知与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以辩护人身份介入本案,在侦查阶段即着手梳理资金流向与当事人认知状态,为后续量刑辩护奠定基础。这起看似普通的帮信案件,折射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供卡者”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呈现了辩护律师在轻罪案件中推动从宽处理的实务路径。

二、纠纷起因:账户交出后的失控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显示,2022年3月1日,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本人的2张银行卡及1个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为他人的转账操作提供帮助。上述银行卡和账户此后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账户内资金往来成为侦查机关追踪的对象。

从时间线看,李某某的交卡行为发生于2022年3月初,而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则在2023年12月26日,中间相隔约一年九个月。这一时间跨度说明,案件线索系由上游犯罪侦查过程中逐步关联至李某某名下账户,而非其主动投案。李某某到案后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变更本身即反映出案件在审查阶段已出现从宽处理的迹象。孟秀律师在此阶段介入,围绕李某某的主观认知程度、账户实际使用情况及其在犯罪链条中的角色地位,开始构建辩护思路。

三、审理纪实:从程序推进到事实查明

(一)立案受理与强制措施变更

李某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案件由山东省滨州市某法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推进。2024年1月25日,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羁押转为非羁押,这一变化为后续缓刑适用预留了空间。滨州银行卡犯罪辩护律师孟秀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已就李某某的到案经过、认罪态度及社会危险性等问题形成辩护方案,为取保候审的适用提供了辩护支撑。

(二)庭审中的主张与抗辩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孟秀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李某某提供银行卡及账户的行为是否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其主观明知的程度与内容、涉案账户资金性质及金额认定等焦点问题展开举证质证。辩护一方着重就李某某在共同犯罪链条中的辅助地位、其获利数额有限、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发表意见,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公诉机关则出示了银行卡交易记录、账户关联的电信诈骗案件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李某某所提供账户被实际用于犯罪活动且资金流水达到相应标准。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本人2张银行卡和1个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并帮助转账,相关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法院同时查明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账户开立信息及相关诈骗案件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滨州银行卡犯罪辩护律师孟秀在事实查明阶段,重点就李某某主观明知的形成时间、其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认知范围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促使法庭在认定罪责时区分其行为的从属性与辅助性。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出回应。关于主观明知,法庭结合李某某将银行卡及账户交付他人使用并帮助转账的具体方式、其对账户用途的异常性认知以及获取非法利益的情节,认定其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要件。关于情节严重,法庭以涉案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资金流水情况等事实为基础作出评判。在量刑环节,法庭综合考量李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从轻情节,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银行卡和账户一旦交付他人控制,便可能成为诈骗资金流转的通道,而提供者即便未直接实施诈骗,也可能因“明知”的认定而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某因1000元的非法获利付出缓刑与罚金的代价,教训具体而现实。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孟秀律师,执业15年,三级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青岛大学,兼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领域,尤其擅长取保候审申请、不起诉论证及缓刑等从轻量刑情节的精准辩护。在本案办理中,滨州银行卡犯罪辩护律师孟秀从主观明知与量刑情节两个维度切入,将辩护重心放在当事人认知状态与从宽处理条件的论证上,体现了轻罪案件精细化辩护的实务价值。对于涉及出借、出售银行卡或账户被用于不明资金往来的当事人,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厘清自身行为性质与在案证据状况,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一步。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