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一笔85650元的油污泥处置费用,一场侵染大面积耕地的原油泄漏,牵出邹城市境内输油管道打孔盗油案。2023年3、4月间,多名同案人员分工协作,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受雇负责看护场地的史某某被侦查机关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而提供帮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5年9月11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滨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律师孟秀,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5年,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擅长取保候审申请与辩护、检察院阶段不起诉案件论证与办理、从轻量刑情节精准辩护以及涉企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同时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本案中,孟秀律师担任史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围绕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提出辩护意见。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指控证据不足,史某某免于刑事追诉。
一、案件实录引言
盗油行为已经发生,原油泄漏侵染大片耕地,85650元油污泥处置费用实际支出,但被指控受雇看护场地的史某某,最终没有被提起公诉。这起发生在邹城市境内输油管道上的打孔盗油案,同案多名人员已被判刑,史某某却因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获得不起诉,案件的转折点在于刑事追诉对帮助行为主观明知的证明要求。滨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律师孟秀作为史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履职,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处理结果,为共同犯罪中受雇提供辅助行为人员的责任边界,提供了一个可供观察的真实样本。
二、纠纷起因:打孔盗油与耕地受染
2023年3、4月份以来,刘某某1、胡某某、杜某某、石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刘某某2、游某某(上述人员已判刑)伙同郭某某、程某某、王某某3、王某某4、史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为盗取原油,分工负责,在邹城市境内的输油管道上共同实施打孔盗油行为。按照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认定,史某某受雇佣后负责看护场地。经济宁某作业区调查,盗油阀位置位于239#桩+639m处,现场原油泄漏,侵染大面积耕地,作业区对油污泥及时进行了处置,支出现场处置费用85650元;该次盗油行为还给作业区造成原油、油污泥处置费、停输等损失。管道打孔盗油一旦引发泄漏,既威胁油气输送安全,也会对周边耕地造成污染。滨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律师孟秀介入后,面对的核心问题是:受雇看护场地的辅助行为,在何种证据条件下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审理纪实
(一)侦查终结与移送审查起诉
2023年9月2日,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邹城市某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日,案件由邹城市某局侦查终结,以郭某某、杨某某等7人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向邹城市某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史某某取保候审。从时间线看,案发至移送审查起诉历经一年有余,同案人员中已有部分人员被判刑,史某某在其中的角色与地位,成为后续审查的关键。
(二)退回补充侦查与证据审查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并未径行起诉,而是于2025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6月29日补查重报。退回补充侦查这一程序节点,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指控证据的完整性存有疑问,需要通过补充侦查进一步核实。补查重报后,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认为,证明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事实,仍未达到起诉条件。
(三)辩护介入与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史某某的主观明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帮助行为成立,需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为前提;史某某系受雇佣看护场地,其是否知悉所看护场地与打孔盗油行为的关联,直接关系到犯罪能否成立。滨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律师孟秀作为史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围绕主观明知的证据状况发表辩护意见,促使检察机关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史某某主观明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整个过程中,律师的辩护工作集中在审查起诉环节,以证据审查为切入点,而非对案件事实作无据争辩。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的审查思路,落在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上。共同犯罪中,受雇佣提供看护等辅助行为的人员是否构成共犯,不能仅凭其在场或受雇的事实推定,而需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的是打孔盗油犯罪。本案中,在案证据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指控的主观明知要件存在缺口,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2025年9月11日,山东省邹城市某检察院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决定书同时载明救济途径: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某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一处理既体现了对证据不足案件的审慎态度,也保留了被害方的法定救济渠道。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在打孔盗油、污染耕地类案件中,受雇从事看护、运输等辅助工作的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不在于其是否出现在现场,而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以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反映出对帮助行为定罪标准的严格把握:刑事追诉不能以受雇事实替代明知证明。对涉案人员而言,侦查阶段如实陈述、及时固定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由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证据链条,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滨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律师孟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5年,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在检察院阶段不起诉案件论证与办理方面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本案中,孟秀律师依法担任辩护人,参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见证了检察机关依据证据标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完整过程。遇到同类情形,当事人及家属宜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厘清主观明知与帮助行为的法律边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