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航行时,误入海上养殖区并触碰养殖筏架、网具等设施所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少见。长期以来,这类事故的索赔对于船东而言往往较难抗辩,特别是在索赔方主张仅凭船舶驶入养殖区域这一事实便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然而,近期中国一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带来了较为积极的信号。该判决表明,责任的认定不应仅仅基于船舶进入养殖区域这一事实,而应以实际证据为基础进行判断。这一做法为船东在面对此类索赔时提供了更有利的抗辩依据,也体现出法院更加注重事实和证据,而非简单推定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文作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考虑到此类事故的发生频率及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该判决再次凸显了周密航次计划、谨慎驾驶以及在被指发生养殖区接触事故时及时保全证据的重要性。

事件经过

2023年6月,一艘散货船被指于夜间穿越某海上养殖区,导致牡蛎养殖设施、养殖筏架及相关设备受损。养殖户据此提出约人民币1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提交了一份由其自行委托检验人编制的调查报告作为证据。

然而,索赔方并未持有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水产养殖许可证。此外,联合现场勘验还发现,该养殖区并未设置专门的警示或标识设施,例如网位标志或灯浮等助航警示设备。

海事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船舶确实驶入养殖区并造成一定损害,但责任认定不能仅以船舶进入养殖区这一事实为依据,而应结合各方过错及其对损害结果的因果贡献进行综合判断。

1. 航行警告信息不足

养殖户本应向主管海事机关申请发布与该养殖区有关的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然而,其所依赖的一份发布于11年前的航行警告,并不足以证明其已适当履行了相关义务。此外,关于该海域存在妨碍航行渔业设施的新的航行通告,直至事故发生后才发布。

2. 现场警示措施缺失

养殖区内并未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灯浮或其他照明警示设施。因此,法院认为,夜间驶近该区域的船舶难以及时识别养殖区的具体位置和范围。

3. 船舶自身的谨慎义务

虽然海图上并未标示该养殖区的具体边界,但海图确实载有该海域存在大量养殖区的警示信息。因此,船舶仍应根据这一普遍性警告保持足够警觉,并采取谨慎航行措施。

判决结果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其对事故发生的影响,法院认定:

  • 养殖户承担80%的责任;

  • 船东承担20%的责任。

同时,法院采纳了船东委托检验人对可赔偿损失金额的评估意见,因此最终判赔金额远低于索赔方最初提出的赔偿要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案的启示

本案判决之所以值得关注,在于法院并未沿用部分以往案件中较为倾向于船舶承担主要责任的做法。过去,即使养殖活动本身存在违法经营、许可缺失或程序瑕疵等问题,船舶仍可能被裁定承担70%以上的责任。而本案则更加注重具体事实分析,重点审查船舶是否能够合理获知相关警示信息、养殖经营者是否已采取适当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和损失扩大所发挥的实际作用。

海事法院在本案中采取的这一思路,对船东应对此类索赔具有积极参考意义。不过,目前尚无法确定其他中国海事法院是否会普遍采取相同做法。因此,该判决应被视为一项具有说服力的积极发展,而非已经确立并适用于所有养殖区损害索赔案件的统一司法标准。

建议

1. 提前识别和评估养殖区风险

航次计划应包括对最新海图、航路指南(Sailing Directions)、航海通告(Notices to Mariners)、航行警告(Navigational Warnings)以及当地可获得航行信息的审查,特别是在航线经过沿海水域或已知渔业、养殖作业区域附近时,更应加强风险评估。

2. 谨慎航行并保留相关记录

船舶应保持正规瞭望,采用安全航速,充分利用雷达和目视观测,并审慎作出航线调整决策,同时及时使用可获得的航行信息。航海日志及其他同期记录应如实反映船舶已采取的各项预防措施。

3. 第一时间保全证据

应及时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 ECDIS数据;

  • VDR(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数据;

  • AIS记录;

  • 航海日志;

  • 航次计划;

  • 实际使用海图;

  • 海图改正记录;

  • 雷达截图(如有);

  • 天气及能见度记录;

  • 与VTS、船舶代理或当地主管机关之间的通讯记录。

及早保全证据尤为重要,因为这些资料往往是判断事故发生时驾驶台团队掌握了哪些航行信息的关键依据。

4. 核实航行警告、标识及能见度情况

应检查确认:

  • 是否存在有效的航行警告或航海通告;

  • 相关警告是否涵盖涉案海域的坐标和边界范围;

  • 养殖区是否设置了灯浮、网位标志或其他可识别的边界标识。

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当地检验报告以及关于照明和能见度条件的记录,均可能成为案件中的关键证据。

5. 审查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

在适当情况下,应尽早委派独立检验人开展调查。对于索赔金额,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审慎核查:

  • 实际观察到的物理损坏情况;

  • 所称触碰事故发生的位置及范围;

  • 索赔方提交的支持性文件;

  • 是否存在其他船舶或既有状况共同导致相关损害。

对于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索赔项目,应积极提出质疑并要求进一步证明。

6. 及时通知协会及当地通代

及时通知协会及当地通代有助于:

  • 尽早保全证据;

  • 安排适当的检验及法律支持;

  • 协调与当地主管机关及索赔方的沟通工作。

尽早介入还能够帮助船东评估,相关索赔是否适宜通过商业和解方式解决,或应依据现有证据进行抗辩。

结语

本文旨在从防损的角度介绍这份具体判决案例。每宗案件的责任划分均将取决于其具体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不应简单套用本案结果。在发生类似事故后,船东应根据个案情况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鸣谢

感谢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Zhonglun W&D Law Firm)的Forrest Zhu律师提供相关资料,并与Gard共同撰写本文。

【投稿】【提供线索】【转载】请后台留言或电邮投稿,主题格式为【投稿】+文章标题,发送至media@xindemarine.com邮箱。

总经理 主编 Contact

陈洋 Chen Yang

电话/微信:15998511960

yangchen@xindemarine.com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