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千万资产遗赠邻居,亲属坚决不同意。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文 | 王秀全 李金萍
☞ 典型案例
“日月如梭催人老,人人都有老来难。”生活在北京效区农村的项大爷一生未娶,无儿无女,老年生活堪称难上加难。年轻时,他也曾有过几段感情经历,却都没能走到最后。眼见婚姻无望,项大爷便一门心思攒钱,只求晚年能有“安全感”。
项大爷有4个哥哥和1个妹妹,早年因家庭琐事积下矛盾,往来稀少,早已形同陌路。步入晚年后,项大爷的日子过得越发孤独寂寥,身边连个端茶倒水、说句贴心话的人都没有。
2011年,81岁的项大爷身体彻底垮了:耳朵聋得几乎听不见;侧身睡觉连翻身都费劲,浑身的病痛日夜折磨着他;牙齿脱落大半,硬一点儿的食物都咽不下去;抵抗力也大不如前,再加上年轻时长期抽烟落下的毛病,导致咳嗽不断。项大爷生活无法自理,迫切需要专人看护。
村里的年轻人大多外出务工,留下的多是老弱病残。正值壮年的刘谋因照顾家中父母,留在村里承包田地耕种。平日里,刘谋看项大爷孤苦伶仃,便经常主动上门陪他聊天解闷。项大爷生病时,他更是热心地忙前忙后,送医拿药。
村委会负责人看在眼里,深知临时照料不是长久之计,便提议项大爷和刘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村委会的协调和见证下,两人正式签订协议:刘谋负责照料项大爷的日常生活、看病就医,直至老人离世并妥善办理丧葬事宜;项大爷则自愿将名下11间房屋等全部财产,在“百年之后”赠与刘谋。
这一照顾便是12年。12年间,刘谋始终恪守承诺,无微不至地照料着项大爷的饮食起居。无论寒冬酷暑,他每日上门打扫、做饭,陪老人看病拿药,让项大爷在晚年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与安稳。
2017年,项大爷所在的村庄拆迁,他名下的11间房屋被征收,获得了38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和5套安置房,财产价值瞬间飙升至千万元。眼看财产状况发生巨大变化,项大爷既想保障自己晚年生活无忧,也想彻底明确刘谋的受遗赠权利,避免日后产生纠纷。2023年3月,在律师的见证下,项大爷与刘谋再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刘谋继续承担对项大爷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项大爷则将包括5套安置房、拆迁补偿款在内的所有财产,全部遗赠给刘谋。
“龟鹤虽寿,犹有竟时。”2023年9月,93岁的项大爷在刘谋的陪伴下安详离世。刘谋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为老人操办了体面的后事,妥善安葬。本以为一切尘埃落定,没想到,平日里和项大爷素不往来的亲属,得知老人留下千万元遗产后,瞬间心理失衡。他们暗自懊悔当初没去照顾项大爷,更不认可两份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认为自己是老人的亲属,理应分得遗产,提出要分割一半财产的要求。一向憨厚老实的刘谋又气又急,无奈之下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两份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判决项大爷名下的5套安置房及相关权益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期间,通过实地走访、调取村委会证明、询问多位村民等方式核实得知,刘谋确实连续12年悉心照料项大爷,全面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均是项大爷在意识清醒、自愿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项大爷名下5套安置房及全部相关权益归刘谋所有。
律师分析
一、非亲属是否有继承资格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亲属才能继承遗产,非亲属即便照顾老人再多,也无权分得财产。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在生前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作出处分。除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外,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律专门设立的、保障孤寡老人晚年生活的重要制度,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约定,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则将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赠与扶养人。法律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邻里、亲友或相关组织关爱、照料孤寡老人,也保障尽心尽力履行扶养义务的人能够获得相应回报。
本案中,刘谋并非项大爷的法定继承人,但他连续12年完整履行了日常照料、生病护理、丧葬事务等全部义务。项大爷的近亲属平日与老人关系疏远,并未履行过扶养照顾责任,在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不能仅凭亲属身份主张继承遗产。此外,项大爷在签订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只要遗赠扶养协议依法成立,扶养人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即便不是法定继承人,也有权依照协议约定取得被扶养人的全部遗产。
二、如何保障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遗赠扶养协议直接关系到被扶养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和重大财产归属,签订与履行过程必须严谨规范,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协议签订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晰、能够正确理解协议内容与法律后果,禁止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下签订。
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清晰写明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范围,包括日常照料、医疗费用、护理、丧葬安排等,同时明确遗赠财产的具体信息,避免财产范围模糊不清。
为提升协议效力与证明力,签订时最好有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见证,或委托专业律师起草、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办理公证,固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履行过程中,扶养人应当保留完整的照料证据,包括日常开支票据、医疗记录、护理记录、村委会或邻居的证言、沟通记录等,用以证明自己已全面履行义务。被扶养人在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如拆迁、购置新房等,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的方式,更新财产范围与约定,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权利;被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约定的财产,导致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被扶养人去世后,扶养人应及时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接收手续。如遇亲属提出异议,可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效力并主张权利,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履行义务的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离婚、继承等。
李金萍执业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事等,主要业务方向为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
来源:《婚姻与家庭》2026年9月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