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最近湖南衡阳那件事,看得人心里堵得慌。

一个老人身体不适,走进一家牌馆休息,进门不到一分钟就晕倒了。店主赶紧扶他,协助拨打120。最终,老人还是没救回来,本身有基础疾病。

后来,家属索赔10万,不给就把老人遗体抬到店门口。当地派出所调解两次,店主最终以“人道主义补偿款”的名义付了1.9万元。

店主儿子说,母亲因此事失眠、头晕、吃不下饭。门店暂时关门,不确定还开不开。当地司法局已经介入调查。

有媒体报道称,司法部门介入后,明确提出全额返还1.9万元,店主儿子回应说不知情。这事还没完。

针对这件事,我认为以下八个问题,是公众最关心的,应该解释清楚:

第一个问题:店主有没有专业救助的法定义务?

没有。

店主不是医生,不是护士,没有法律要求她必须具备专业急救能力。牌馆是打牌的地方,不是医院。

法律只要求经营场所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场地安全,发现危险及时提醒和救助。

店主发现老人晕倒后,上前搀扶,拨打120,守到救护车来。普通人能做到的,她都做了。

第二个问题:没发现老人摔倒,要不要赔?

如果店主根本没注意到老人,老人自己倒在地上走了,是不是也要被索赔?

答案是:更不该赔。

法律上的责任,前提是“有过错”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店主压根没看见、不知情,连救助义务的触发条件都不满足,更谈不上赔偿。

总不能因为一个人在你门口路过时出了事,你就得负责一辈子吧?那没人敢开店了。

第三个问题:打官司和调解,结果会一样吗?

派出所调解,是自愿协商。双方谈拢了就签,谈不拢拉倒。

这次调解中,家属闹事施压,店主心力交瘁,最终选择了花钱息事。

打官司呢?法院看证据。有律师分析:店主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条款”写得清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如果真诉到法院,店主大概率一分钱不用赔。调解给钱,不等于法律认定你有责。

第四个问题:老人不是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

老人主动进店休息,没消费,跟店主没有任何消费服务关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经营场所”的合理要求,场地没安全隐患,发现危险及时救助。不是让你对每一个路过的陌生人兜底负责。

老人发病到离世,根源是自身基础疾病。店场地板没塌、没滑、没东西砸下来。店主没做错任何事。

第五个问题:帮扶行为本身会成为追责依据吗?

家属的逻辑是:你扶了,所以你得负责。

按照这个逻辑,以后看见老人摔倒,最好的办法是绕道走。因为你一旦伸手,你就有责任了。你帮了,出事就是你的错。你不帮,反而没事。这不是法律,这是对法律的侮辱。

《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条款”专门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本意就是鼓励救助保护好人。

帮扶行为本身,恰恰是免责的理由,不是追责的依据。

第六个问题:家属闹事施压促成赔付,法律上怎么定性?

“不赔就把老人遗体抬到店门口”,这不是协商,是威胁。

以闹事、胁迫方式强行索要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有分析认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

遗憾的是,在这次事件中,闹事的一方没受到任何处理,反倒拿到了钱,这是大家最寒心的地方。

第七个问题:“好人条款”在本案中能保护店主吗?

店主的救助行为符合“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要件。她没有任何过错,老人的离世与她的救助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按照《民法典》第184条,她依法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问题出在哪?出在现实。

法律给了她保护伞,但现实中的调解、施压、闹事,让她在法律的保护伞下,还是掏了钱。

这就是“好人条款”在现实中面临的困境,条款保护了你,但没人替你挡住那些日日夜夜的纠缠。

第八个问题:如果店主拒绝调解、拒绝赔付,会面临什么?

家属扬言抬遗体堵门,店开不下去,母亲身心崩溃。继续耗下去,浪费的是时间和精力。

但话说回来,如果店主坚持不赔,走法律程序,法院大概率判她无责。问题是,从闹事到判决,中间这段日子怎么熬?店还开不开?家人还安不安宁?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说,1.9万不是赔偿,是保护费。花钱买清净,买家人平安。这钱掏得冤,但掏得无奈。

这件事最让人寒心的,不是1.9万这个数,而是它传递的信号:讲道理的吃亏,耍无赖的占便宜。法律保护好人,可现实里好人还是得掏钱买平安。

如果每一次善意出手都要担心被讹,每一次好心帮扶都要准备掏钱,那以后谁还敢伸手?和稀泥式协商调解,会让好人寒心。

法律是刚性的,是非曲直不容和稀泥。别让一次次的寒心事,凉了所有人的热心。

这笔账,希望有人能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