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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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出租、出售银行卡后配合刷脸验证的,整体评价为掩隐罪而非帮信罪——帮信罪针对上游犯罪既遂前的帮助,掩隐罪针对既遂后的赃款处理。但在量刑时,应严格审查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仅邀约他人供卡而未实际转账、受上游指使配合刷脸、对资金无实际控制权的,应认定为从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规则既封堵了"卡农"借"技术中立"逃避重罪追究的空间,也为最低层级的"刷脸客"保留了从犯辩护的量刑出口。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湘31刑终51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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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下旬,刘某应“眼睛”要求联系姚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来江苏省常州市打工赚钱,二人到达后,刘某带二人办理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给“眼睛”等网络诈骗团伙,用于接收和转移资金,“眼睛”等网络诈骗团伙在接收和转移诈骗资金过程中,姚某某、赵某某配合转账进行刷脸等验证服务,二人银行账户分别接收、转移非法资金59万余元、45万余元。2022年7月12日,刘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2年3月24日,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1. 刘某、姚某某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刘某、姚某某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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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均系主犯。刘某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姚某某自首且自愿认罪,可以减轻处罚。二人违法所得均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如下:

一 、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 、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 、分别对刘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3000元,姚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二人均提出上诉。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和刷脸服务帮助接收、转移犯罪资金,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和刷脸服务,帮助他人接收、转移犯罪资金,二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电话联络姚某某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接收、转移犯罪资金,姚某某明知系犯罪资金而接受邀约,提供银行卡和刷脸服务帮助接收、转移,二人系共同犯罪。在转移资金的过程中,刘某并未实际实施转移资金的行为,而是受人指使,邀约姚某某、赵某某为他人提供银行卡;

姚某某在转移资金过程中,也仅系在他人转账时提供了刷脸帮助。二人均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从犯。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可从轻处罚;姚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违法所得赃款13000元,姚某某违法所得赃款1000元均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如下:

一 、维持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刘某、姚某某的定罪部分以及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 、撤销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对刘某、姚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 、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 、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两卡”犯罪中帮信罪与掩隐罪界分的典型案例,对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其一,“配合刷脸”是两罪界分的关键分水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仅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本案赵某的行为正是“提供银行卡+配合刷脸”的组合,属于典型的掩隐罪模式。

其二,两罪量刑差异悬殊,准确界分对被告人影响重大。 帮信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是轻罪;掩隐罪则设有两档刑期——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档的追诉标准为涉案数额10万元以上。本案赵某涉案84万余元,若以掩隐罪定罪且未认定从犯,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通过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一年九个月并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准确界分罪名和正确认定从犯对量刑的双重影响。

其三,辩护要点与策略。 在代理同类案件时,辩护人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到场配合刷脸、提供验证码?主观明知的具体内容是否达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程度?行为人提供银行卡时上游犯罪是否已既遂?涉案资金性质是否已查实系犯罪所得?若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未配合刷脸,应主张帮信罪;若已配合刷脸,则重点争取从犯认定和减轻处罚,避免进入掩隐罪的第二档刑期。

其四,合规启示与风险防范。 对于普通公众,尤其是年轻人和在校学生,应清醒认识到“跑分”“租卡”“借卡”等行为的刑事风险。提供银行卡本身可能构成帮信罪,一旦到场配合刷脸、提供验证码,罪名即可能升级为掩隐罪,刑期大幅提高。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更不要为高额报酬跨省“跑分”,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诉。本案赵某退赔全部涉案资金、认罪认罚、认定为从犯,是获得缓刑的关键因素,但其人生已因此留下了刑事犯罪记录,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