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由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独立成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与执法权威。该罪入罪以“暴力袭击”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为核心限制,司法认定须恪守罪刑法定。对于此类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从构成要件与量刑情节两方面进行解析,供读者参考。
袭警罪构成要件核心要素
袭警罪的基础构成以“暴力袭击”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为两大支柱。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行为对象须为人民警察,职务行为须具备合法性;若警察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则“依法执行职务”前提不成立,不能以袭警罪论处。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暴力袭击”界定为以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方法对人民警察人身实施攻击,以及打砸、毁坏、抢夺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该界定将单纯言语威胁、轻微挣脱等未达人身暴力程度的行为排除在外。主观方面,袭警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实施暴力,过失或不知情不构成本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衔接,未达暴力袭击程度的一般阻碍执法,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而非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刑法谦抑性。
加重处罚情节司法认定
袭警罪第二档法定刑针对手段危险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后半段规定:“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器械,以及驾驶机动车撞击、碾压等方式,属于典型加重手段。贾俊刚律师提示,适用加重情节须同时满足特殊手段与具体危险两个条件,综合行为方式、打击部位、使用力度和现场环境判断。若仅持械威胁、未指向人身,或者危险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可能,仍应适用三年以下基本刑,避免以工具种类替代实质危害判断。
贾俊刚律师认为,袭警罪虽独立设罪,但不能将一切阻碍执法行为均作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重点审查暴力是否直接指向警察人身、职务行为是否合法、行为人是否具有妨害公务故意。对轻微肢体冲突、消极抗拒,不宜拔高认定为袭警罪;对持械、驾车撞击等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依法执行职务是袭警罪成立的前提,公安机关应规范执法;对执法瑕疵应结合比例原则审慎判断,防止以袭警罪覆盖正当权利主张。只有准确界分治安处罚、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才能既维护执法权威,又守住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刑法定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