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桐柏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桐柏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吗?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桐柏县看守所地址:桐柏县盘古大道与英雄路交叉口沿沪霍线向东南1.8公里路北。
导航:桐柏县水拉庄
桐柏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桐柏县汽车站步行至交通局站乘坐桐柏5路公交车到国际建材城站下车,沿沪霍线向东南3.5公里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桐柏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呢?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上要求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明知”具有相同规定。即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非法持有毒品范围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拒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藏毒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从司法实务角度而言,很难有证据证明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前提下,行为人持有大宗毒品的行为,本质上需要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进行一种刑事推定。这个持有毒品上限可以是一个区间,再赋予法官在这个区间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每一个毒品吸食者的身体状况都不一样,可能随着吸毒时间变长其对毒品的耐受力会不断增强,进而毒品吸食量也会不断增加。法官在审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应充分考察毒品的种类、纯度和吸毒人员吸毒时间的长短、毒瘾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单日吸食量大小。并根据毒品的买卖价格、供求关系和吸毒人员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断其储存该宗毒品用于后续一段时间的吸食之辩解是否合理,这样既能让持有巨量毒品的行为人受到应得的惩罚,亦能让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有据可依,有据可考。
当然,实践中还存在行为人代他人保管毒品,持有接受赠与、祖辈流传、捡拾的毒品及为了治病等用途而大量持有毒品的可能性。既然是犯罪推定,其结果确实不具有唯一性,为了避免定性上出现较大的偏差,也应该允许被告人对此类推定提出反证加以推翻,其提出的反证不仅可以针对基础事实,也可以针对推定事实,这就是对上述改良的责任主义中优势证据原则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原则的一种贯彻。虽然这种推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告人的举证负担,造成了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实是为了更加行之有效地打击此类持有大量毒品的行为,更好地剔除毒品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所以,此种模式确实有其存在必要性和紧迫性。
而且,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是有先例可循的,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就归到了被告人身上,该罪需要被告人证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否则就要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桐柏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桐柏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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