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违法所得是体现悔罪态度的重要酌定情节。对于具有上述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即便涉案金额较大,法院在量刑时仍应依法予以综合考量。该案例入选相关典型案例,体现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间,利用其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发展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调整换量比例、恢复换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此外,刘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下架违规竞品、APP上架审核、提供流量等方面提供帮助。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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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刘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刘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刘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体现了悔罪态度。
裁判结果
法院鉴于刘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该案的裁判体现了在依法惩治腐败犯罪的同时,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司法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