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等情节,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具有多重从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的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为被告人通过积极修复生态损害争取从宽处理提供了有效路径。

案情简介

2025年,福建某地的叶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捕获野生动物数只。公安机关以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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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叶某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叶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体现了悔罪态度。

第四,叶某某预交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用于县域野生动植物保护,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用于县域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狩猎罪中坦白、认罪认罚、生态修复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体现了悔罪态度;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为被告人通过积极修复生态损害争取从宽处理提供了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