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等情节,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具有上述从宽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情简介

唐某(化名)与他人结伙倾倒含有重金属的有毒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唐某立案侦查。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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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唐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第二,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第三,唐某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第四,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配合调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结伙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污染环境罪中生态修复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能够有效修复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具有上述从宽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