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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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务中,不少人低价收购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俗称“买判决书”),发现判决“不够理想”后,又想以自己名义申请再审,试图改判获利。
那么,已决债权的受让人是否有权对判决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判决生效后,原审当事人把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债权受让人无权对该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号批复: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3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为什么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
1. 再审主体仅限“原审当事人+法定承继人”
再审程序是对原审的纠错,申请人必须是原审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或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如当事人死亡后的继承人、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
债权受让人不是原审当事人,也不是“权利义务承继者”,只是债权的受让方,主体资格先天不足。
2. 受让的是“确定债权”,不是“诉讼权利”
你买的是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如800万元货款),不是原审案件的诉讼地位或再审权利。
转让人转让时,判决效力已经固定,受让人自愿接受判决结果的全部风险与利益,不能事后反悔,试图通过再审改变原判。
3. 维护裁判既判力,防止“买卖判决书”乱象
如果允许受让人申请再审,会大量滋生低价收购债权→挑错再审→改判获利的投机行为,动摇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损害司法权威,也损害债务人的信赖利益。
4. 转让人有救济,受让人无额外保护必要
若转让人(原审债权人)认为原判错误,应在转让前自己申请再审;转让后,视为其认可判决并放弃再审权利。
受让人在受让前可尽调、评估风险,自愿交易、自担风险,法律无需再给其再审“绿色通道”。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权是原审专属程序权利,不能随债权一并转让。判决生效后受让债权,受让人只能享有债权本身的执行利益,无权挑战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应尊重司法裁判的终局性,转让前审慎评估、明确权利边界,避免误判程序权利,导致维权落空、损失扩大。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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