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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既是医院患者维权办公室主任,又是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作为一名在双重岗位间切换的法律工作者,我常常自嘲是一个“摆渡人”:一头连着因伤病而痛苦的患者,一头连着在高风险医疗活动中如履薄冰的医务人员。

民法典实施以来的这几年,是我职业生涯中最为忙碌也最为充实的几年。在无数个调解现场的唇枪舌剑中,在无数次病历封存的深夜加班中,我见证了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如何以其特有的温度与理性,维护着医患之间微妙的平衡。

  • 完成知情同意的跨越

在我处理的医疗纠纷中,最常被误解的便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关于“知情同意”的规定。早些年,许多医务人员认为,只要让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就算尽到了告知义务。然而,民法典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将“同意”升级为“明确同意”。

曾有一起因甲状腺手术损伤喉返神经导致的纠纷。医务人员拿出有患者签名的知情同意书,认为已经告知了术后声音嘶哑的风险。但患者的理由很直接:“医生只告诉我这是个常规小手术,让我签字就行,没人告诉我脖子里的神经有多细,也没人告诉我不做手术和做手术的利弊是什么。”在调解这起纠纷时,我深切体会到民法典的深意:知情同意不是一张冰冷的签字单,而是一场有温度的对话。医务人员必须用患者听得懂的语言,讲清楚潜在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

在协助医院推进法治建设时,我推动建立了“行政见证谈话”制度。现在,对于高风险手术,必须在患者维权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医务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病情,并进行谈话记录。这一“小步快跑”的改变,让医院因告知不全而引发的投诉率、纠纷率显著下降。

  • 守好病历质控的防线

如果说医疗技术是挽救生命的武器,那么病历就是在法律战场上捍卫医患双方权益的最后防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犹如悬在医院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

我曾在深夜陪同一位科室主任封存患者死亡病历。我们严格按照规范,逐页清点、复印、封存病历。这位主任事后感慨:“以前觉得书写病历是文书工作,现在才明白,每一个字在法律上都是证据。”这并非危言耸听,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因未建立病历、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直接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

在医院法治建设岗位上,我成了病历质量的监督员。我常对医护人员讲:“你写的不是病历,而是你自证清白的‘日记’。”民法典用过错推定这根“指挥棒”,倒逼医院建起了全流程的病历质控体系。

  • 走出以鉴代审的迷雾

作为患者维权办公室的负责人,我曾陷入深深的困惑: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往往过度依赖司法鉴定意见。只要鉴定结论显示“医方无过错”,患者似乎就投诉无门;反之,只要鉴定结论显示“医方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往往只能“照单全收”。这种以鉴代审的现象,一度让法律判断让位于鉴定判断。

然而,在研读近年来的司法判例时,我看到了民法典时代法院的担当。例如,在一起违规开展体外膜肺氧合技术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建议“医方参与度为50%”;法院考虑到医院违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最终将医院赔偿比例提高到60%。又如,在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表明“医方过错系次要原因”;法院详细论述了医院探查不全面、内固定方案商榷不周等过失,最终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种对于医院赔偿责任的合理认定,让我意识到,民法典赋予法官的不仅仅是裁判权,更是实质性的审查义务。法律人的专业价值,恰恰在于穿透技术迷雾,运用证据规则进行法律定性。

在日常调解中,我不再单纯依赖鉴定结论做“传声筒”,而是学着用法官的思维去审查医疗行为中的逻辑矛盾。这种转变,让调解方案更具有说服力,也让医患双方从“服鉴定”转向“服法律”。

  • 实现医患的双向奔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款在医疗纠纷维权工作中常被忽略,但它恰恰是对等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石。

在患者维权办公室接待患者时,我始终坚持一个原则:维权不能变成“维闹”。我向患者出示法律依据,告知其合法的索赔范围,也告知其扰乱医疗秩序的法律后果。这种坦诚,反而赢得了多数理性患者的尊重。

在开展法治建设方面,医院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入“律师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同时,医院建立与医调委常态化联动机制,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既降低患者的维权成本,也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

回望与民法典相伴的这些日子,它不再是一本摆在案头的厚重法典,而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一次次艰难的握手言和。我深知,法律的力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指引。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以民法典为圭臬,在患者权益与医疗发展的天平之间,寻找那个公平正义的黄金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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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甘肃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黄云霄

编辑:宁艳阳 肖琰(实习)

校对:杨真宇

审核:李明炫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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