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妥善化解因彩礼范围、财物性质及转账用途引发的争议,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弘扬文明婚恋风尚。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6月正式同居。7月,双方及家属共同协商订婚事宜,明确约定“大包彩礼”金额为16.8万元,未明确约定该笔彩礼是否包含金饰、钻戒等贵重物品。
在2025年6月至8月期间,李某为推进婚约筹备,通过微信向王某分多笔转账共计10万元,所有转账均未备注“彩礼”或相关用途。同时,李某陆续为王某购置钻戒、金耳环、金项链及衣物、鞋履等物品,并支付婚纱照拍摄费等相关开支共计3万余元。
同年9月,双方因彩礼相关事宜产生分歧:王某认为金饰、钻戒属男方额外赠予,不应计入“大包彩礼”范畴,李某则坚持金饰等贵重物品应包含在约定彩礼内。双方协商无果后解除婚约,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全额返还各项投入共计13万元。
司法调解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先与双方分别沟通核实情况,迅速锁定双方存在的“金饰等贵重物品是否应当返还”“未备注用途转账是否应全额返还”两大核心争议,秉持“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推进调解工作。针对李某,法官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进行释法明理,明确订婚期间为缔结婚姻购置的金饰、钻戒通常纳入彩礼范畴,但日常衣物、服务性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范围,加之转账未备注用途,双方存在近3个月共同生活事实,其全额返还的诉求缺乏充分法律依据;针对王某,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从情理与法理层面耐心疏导,明确其关于金饰系额外赠予的主张缺乏约定依据,同时引导其理性看待转账用途争议,考量李某的实际投入与双方共同生活的客观情况。经法官多轮沟通劝说,双方立场逐步松动,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王某于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返还李某彩礼及贵重财物折价款8万元。
法官提示
婚恋双方协商彩礼时,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金额、包含项目、支付方式,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大额财物给付需通过可追溯方式支付并备注性质,留存购物发票、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婚约缔结与解除应秉持诚信平等原则,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争议产生后优先友好协商,协商无果可依法维权,共同摒弃高额彩礼、盲目攀比等不良风气,营造文明和谐的婚恋环境。
供稿:兴顺西人民法庭 李艳梅
签发:史小波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 杨静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