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答笛
在一些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公司破产、破产重整案件中,涉及担保的情形是经常的,其中境内企业为境外人士境外(含港澳)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则因其隐蔽特征而少有人关注。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根据以往生效的裁判案例看,这类境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条件——满足条件则有效,否则无效。《法治周末》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了两例担保合同的无效案例、一例有效案例。
两例无效案例,其一是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法公报案例):境内企业为香港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未办理批准登记,且约定适用香港法律。该案判决结果是担保合同无效,理由一是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二是约定适用香港法律,规避中国强制性规定。
第二个无效案例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诉景轩大酒店案:深圳公司为香港公司向汇丰上海分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判决结果是担保无效,无效理由是因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而有效案例则是,有多家上市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担保(2023-2025年):方正证券通过内保外贷方式,为方正香港金控提供不超过5000万美元担保;海通证券为海通国际控股的4亿美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泰证券为中泰金融国际担保,以内保外贷方式获取境外借款。
这些担保之所以有效,理由是均履行了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办理了必要的外汇登记,且不涉及国家的战略产业。
“这里还需要意一个关键转折点,即2014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出台。”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此之前,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未经批准登记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而上述新规出台后,外汇管理要求与合同效力脱钩,登记不再是生效要件,但特定类型(如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仍需按规定办理登记,以保证合法合规。
记者注意到,中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最近披露的(2025)鄂01破申88号破产审查案件也涉及类似情形。该网站信息显示,该案申请人为黄家齐、顺联房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顺联房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经办法院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记者在“企查查”平台上也看到了相关信息。
据《中国商报》、新浪等媒体报道,这是一起涉及数亿元债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黄家齐作为债权人,曾经借出去的数亿元资金因多年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终审判决判定债务人顺联房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顺联公司”)就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总额约3.8亿元。
判决生效后,黄家齐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12月,丰泽区法院查封了顺联公司名下421套房产及6个银行账户,顺联公司立即提出执行异议。2025年10月9日,黄家齐获悉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由顺联公司申请的破产预重整案件,随后从该院取得顺联公司预重整申请书。据申请书描述,该公司资不抵债,账面总资产3.778亿元,账面总负债4.602亿元(不含担保债权),总负债高达26.5亿元,现金流枯竭,核心资产“澳门山庄”项目存在大量查封和变现障碍。
2025年10月15日,黄家齐收到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送达的顺联公司申请破产预重整一案的听证通知书。为此,10月17日,黄家齐向江夏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法院驳回顺联公司的申请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武汉中院审理。同年12月22日,中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了上述(2025)鄂01破申88号破产审查案件,经办法院为武汉中院,申请人增加了黄家齐,变成了黄家齐、顺联公司。如此一来,黄家齐就需要参与破产程序的统一受偿。
黄家齐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顺联公司申请破产预重整时提交法院的债权人名册080、081项下的债务,是顺联公司担保境外人士的港币债务,该港币债务的两位债权人亦系境外人士;该债权未经内地司法确认,但顺联公司已用人民币2.54亿元偿还了部分。这一情况可以从顺联公司申请破产预重整的“江夏区人民法院听证笔录”中看到。
1月22日,记者两次致电顺联公司,求证该破产预重整案相关情况,该公司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她无法回答相关问题,请记者联系公司的律师。记者随后致电这位律师,但电话被对方挂断。
那么,境内企业能否为境外人士境外债务(含港澳)做担保?国内企业为境外债务担保,是否会影响国家的外汇安全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中联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饶梦莹律师。
饶梦莹长期办理商事案件,并在担保领域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结合实务经验撰写了几十篇专业文章,部分文章刊载于《中国担保》等刊物,还著有《中国担保法律法规汇编及案例精选》一书。她认为,我国法律允许境内企业提供跨境担保,而跨境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根据担保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确定。通常情形下,各方可约定适用的准据法,但中国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如果跨境担保合同适用我国境内法律,则需根据担保人及担保类型等确定相应的生效要件。”饶梦莹举例说,如果担保人为公司的,应当履行法定内部决策程序;担保类型为抵押或质押的,跨境担保合同虽无特殊生效要件,但需履行法定的登记/交付等手续,才可设立担保权或产生对世效力。
那么,国内企业为境外人士境外债务担保,是否会对我国的外汇安全构成威胁?在饶梦莹看来,跨境担保因涉及资金跨境流动,需符合我国外汇管理规定。长期以来,我国亦采取了相应措施以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我国外汇安全。
在规范层面,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最为典型的内保外贷(即担保人注册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在境外)为例,我国的外汇管理要求如下:(1)在合同登记管理方面,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规定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合同签署后规定期限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还需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2)在担保履约管理方面,银行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非银行机构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如非银行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须先办理内保外贷补登记;(3)在法律后果方面,如跨境担保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因此,前述外汇管理要求覆盖了从担保合同登记到担保履约的全流程,并规定了违法法律后果,以此对跨境担保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有行业分析人士指出,内保外贷面临的一大风险,就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流向难以追踪,导致资金用途监管失效。记者注意到,2018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饶梦莹也告诉记者,在监管层面,我国外汇管理机关对跨境担保行为进行了严格管控,防范出现以内保外贷等形式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在2025年,我国就有多家银行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被外汇管理机关处以千万级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