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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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施工方以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为由,主张建设方进行材料价差补偿,其依据是合同履行期间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平衡。

那么,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最高院在《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情事变更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消除由于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情势发生重人变更所导致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失平衡,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排除了因材料上涨而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可能,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本案焦点问题为,指挥部应否对二公司进行材料差价补偿。

根据作为当事人《施工承包合同》组成部分的《合同通用条款》第70.1条约定,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凡是合同预期工期在24个月以上者,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材料的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而在案涉工程武汉绕城公路东北段施工(15、16合同段)《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须知修改表”第11.6条约定,本合同在施工工期内不进行价格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路建设工程工期在24个月以上的,由于材料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排除了因材料上涨而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可能。

此外,情势变更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消除由于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情势发生重大变更所导致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失平衡。而从本案案情看,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二公司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难达到情势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严重程度。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指挥部补偿二公司材料差价损失,依据不充分。

指挥部要求驳回二公司有关补偿其材料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是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需结合法定要件、合同约定综合判断是否适用该原则。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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