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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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将自身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核心义务之一就是“通知债务人”,法律明确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那么,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方式通知债务人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陕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本案焦点问题为:关于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问题。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对通知的形式并无具体法律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看,债权人如能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本案中,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美环亿速公司,在陕西日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且陕西日报是在陕西省内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嗣后亦作出债权转让确认函。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仅以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转让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据理不足。

需要注意的是,登报通知还需满足两个辅助条件:

一是登报载体为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确保传播范围,避免小众报刊、行业内刊(无法确保债务人看到);

二是通知内容明确,载明原债权人、新债权人姓名/名称、债权金额、转让时间及债务人需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要求,避免内容模糊无法识别。此种情形下,登报之日视为通知到达之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转让通知的核心是“确保债务人知晓”,登报通知是兜底手段而非首选方式。债权人需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法、有效的通知方式,避免因通知不当导致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最终无法实现自身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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