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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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施工人常为同一发包方承建多个工程(如同一开发商的多个楼盘、同一企业的厂房及附属设施等),当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施工人对每个合格工程均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那么,施工人在发包方多个工程上存在优先权,执行中如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应该如何实现。
本案中,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指向的标的物是某项目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涉及辽宁高院已处置的财产和未处置的财产。甲公司的建筑工程优先权,仅涉及上述财产中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部分,并依附于上述财产。当部分财产处置完毕并将案款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后,甲公司在该已处置财产中的建筑工程优先权随即消灭。对于未处置的财产而言,甲公司也仅就其中“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部分享有建筑工程优先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本案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在甲公司执行依据依法有效的情况下,为保护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在处置财产中,应当制作分配方案,确定甲公司在该处置财产中享有优先债权的范围及其优先顺位。
考虑到甲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法院分批次处置拍卖房产等问题,法院也可以组织甲公司和抵押权人乙公司协商解决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问题。
而辽宁高院在执行实施阶段,未制作分配方案,并将已处置财产进行了分配,使乙公司的抵押权优先获得清偿,并未保护顺位在先的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可能涉及整个项目,辽宁高院在异议审查阶段提出将在预留的财产中满足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方式实际上扩大了甲公司对未处置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可能损害对未处置财产主张抵押权或者其他优先权利的债权人利益。而且,甲公司的优先债权至今没有得到满足,实际损害了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辽宁高院的执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辽宁高院异议裁定的审查处理结果亦属不当,应一并予以纠正。复议申请人有关制作分配方案并保护其优先债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人在发包方多个工程上的优先权,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执行的核心是“统筹规划、精准发力”。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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