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陆向辉

目次

一、引言:企业容易遭受刑事犯罪和怠于追赃挽损等多重侵害

二:现状:被害企业追赃挽损面临的制度和规则之困

三:解决方案:涉案财产、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应扣未扣的解决方案

四:注意事项:推动和实现查冻扣的六个注意事项

五:总结:各方均需履行责任

一、引言:企业容易遭受刑事犯罪和怠于追赃挽损等多重侵害

企业等经济组织(下文简称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遭受刑事犯罪侵害,除了外部侵害(如欺诈、诈骗、敲诈勒索、侵犯知识产权等)和内部侵害(如股东、高管、员工的侵占、盗窃、挪用资金等),还包括可能存在的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不认真、不完全、不及时履职造成企业的次生侵害。

企业在商业活动和法律活动中,自身的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经常受到犯罪侵害,企业自身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相对容易遭受犯罪侵害。“西贝事件”中,罗永浩先生在自媒体感慨:虽然倍感莫名其妙和疲惫不堪,中途甚至也感觉到过不安全,但我仍然觉得这件注定发生的事,老天借我的手让它爆发出来,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如果换了别人,可能早就被谭秦东了。罗先生提到的谭秦东事件就是涉嫌侵害企业名誉权和财产权而被刑事调查的案件。

2017年12月19日,谭秦东发布题为《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网帖,从心肌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想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同年12月,凉城县公安局接到鸿茅药酒生产方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案,称谭秦东恶意抹黑,给其造成了14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8年1月10日,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跨省抓捕了谭秦东。3月23日,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书》。4月15日,凉城县公安局官方发文称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天下午,谭秦东取保候审,离开凉城县看守所。4月26日,鸿茅国药公司发布自查报告并致歉,承认近五年广告存在违规情况,已全部停播;同年5月,谭秦东突发精神疾病。5月17日,谭秦东发道歉声明;同日,鸿茅药酒公司发布声明称,接受谭秦东致歉并撤回报案及侵权诉讼。

罗永浩的感慨并非空穴来风和杞人忧天,2025年5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经对罗永浩先生类似的行为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02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提到: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依法严惩网暴伤企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犯罪。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和行为保全制度功能,及时制止恶意诋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名誉等违法行为,积极发布典型案例和推送案例入库,进一步发挥公正裁判示范引领作用。深化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指导严格规范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

当然,罗永浩先生对西贝的批评是有事实依据的,但是立法和司法规则中要打击的行为类型并不要求必然是虚构的,司法活动能否准确判定网暴伤企违法行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恶意诋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名誉等,存在不确定性。

相较于人格权、名誉权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要,也更容易成为侵害对象,这会对企业经营乃至生存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二、现状:被害企业追赃挽损面临的制度和规则之困

本文聚焦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即当企业财产遭受犯罪侵害而蒙受经济损失,例如遭遇诈骗、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时,如何迅速追回损失以挽救企业?这极端重要却存在现实困难。追缴工作的推进需要完成首要步骤,即只有在有效时间内完成对涉案财物的查封、冻结、扣押,才具备讨论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的基础。

企业在遭受犯罪侵害导致财产损失后,会面临难以追赃挽损的困境,这主要源于当前如下司法现状:

1. 重视人身控制和刑罚,忽视财产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除此之外,缺乏具体规则可供遵循,实务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孳息范围以及第三人权益平衡等问题存在巨大争议。

2. 重视被告人权利保障,忽视被害人诉讼利益的保障。刑事诉讼法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定规则,重点关注查明犯罪行为、法律责任,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利益虽有规则,但缺乏重视,往往是一些宣示性的原则规定,缺失实操规则。

3. 重视自然人被害案件,忽视企业被害。刑事诉讼法默认自然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时,有些规则无法完全匹配,比如被害企业参加庭审如何选定诉讼代表人,比如提供被害人陈述证据的障碍等。

4. 重视国有企业而忽视民营企业的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民营企业保护具有重要影响,然而民营企业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获得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平等的保护与保障,仍存在显著差距。

5. 重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却忽视了个案公平。在追缴财物问题上,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民营企业时,特别强调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交易安全,这原本是为了保护民营企业免受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不当执法、过度司法之害,同时也影响了企业遭受侵害时的追赃挽损效果。

企业需要提前做好防止被侵害的预防,如果不幸遭受侵害,需要知道被害企业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清单和边界,及时委托代理人介入诉讼。诉讼代理人需及时利用现有规则主张合法诉讼权利,还要在权利受阻后及时寻求救济,学会综合施策开展自救。

需要解决以下常见问题,报案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却不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立案,如何救济?这是企业遭受侵害需要跨越的第一道难关,其中蕴含的法理难题、规则之困、实务之殇实在庞大,不在本文重点讨论之列。

本文重点关注:立案之后,应当查封扣押财物,冻结款物却不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冻扣,如何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其适用范围包括各种财物和文件,这些财物和文件必须是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同时,相关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范围限制,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201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联合发布并实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公安机关与相关行政监管、经济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对涉案财物以及其他规则进行详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难点在于,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不采取查封、冻结措施,被害企业因此遭受损失或者面临遭受损失的危险,如何自救?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单方面强调民营企业保护,忽略企业侵害其他企业时,被害企业的损失弥补因为这些名义上为了保护企业的政策的侵害,这是一个容易被忽略但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2025年5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了防止民营企业因为不当司法活动受到影响,在第六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该规则单方面强调“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却忽视了规范“怠于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权限、故意缩小范围、故意缩减时限”等行为的必要性。

2025年7月3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范适用保全措施明确:依法稳慎开展诉讼保全工作,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尽量采用 “活封活扣” 方式,减少对民营经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衔接机制,全面履行立案阶段调解职能,及时向诉讼保全的当事人释明调解高效快速化解纠纷优势,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实质解纷,做实 “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依法审理涉诉讼保全赔偿纠纷案件,明确追偿规则,依法确认保全错误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保全权利,惩治滥用诉权行为,防范因错误保全引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稳慎”,要求尽量采用“活封活扣”,要求“惩治滥用诉权行为”,这些规则和原则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被害企业主张损失带来不利影响。

同样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提到需要监督的侦查活动,列举的也是“不当查冻扣而查冻扣”“应解除而不解除”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八)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对于“当查冻扣而不查冻扣”“不应当解除而解除”的行为只字未提。但可以强行认定为符合第十六项兜底条款: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解决方案:涉案财产、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应扣未扣的解决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被害企业可通过以下五种主要方法,推动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完成追缴的第一步:

1.及时提交书面《财物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书》并提供详细财产线索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条明确“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属于涉案财物。

操作步骤:

(1) 准备附有明确财产线索(如账户信息、不动产地址、股权登记等)的书面申请。

(2)说明该财产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属于“犯罪所得及孳息”“用于犯罪的工具”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3) 向办案机关送达并索取回执,确保申请进入案件材料。

2.申请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监督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

操作步骤:

(1)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

(2) 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应查冻扣而未查冻扣”的行为违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灭失。

(3)请求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安机关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3.申请法院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财产。

操作步骤:

1.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 同时向审理法院提交《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书》,说明不保全将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3. 法院审查后可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财产。

4.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主张平等保护与及时查控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虽强调规范查封,但亦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

操作步骤:

(1) 向办案机关强调,及时查封犯罪所得不等于“超范围查封”,而是依法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的必要步骤。

(2)指出拖延查冻扣可能导致财产混同或转移,反而增加区分难度,违反立法本意。

(3) 可邀请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出具情况说明,增强主张的正当性。

5.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或行为保全以间接推动财产查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中提及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

操作步骤:

(1)在涉及诋毁商誉、网络暴力等损害企业名誉的犯罪中,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2)法院审查后可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并可能同步要求其提供财产担保。

(3) 该保全措施可为后续财产查控创造有利条件,并引起司法机关对案件财产风险的重视。

6.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法委员会反映情况

依据: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与层级管理机制。

操作步骤:

(1)整理书面材料,说明案件已立案但办案单位怠于采取财产查控措施。

(2)向本级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党委政法委提交反映函。

(3)请求上级督办或协调,推动依法及时查冻扣,避免财产流失。

通过上述方法的系统运用,被害企业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主张权利,提升涉案财产被及时保全的可能性,为后续追缴工作奠定基础。

四:注意事项:推动和实现查冻扣的六个注意事项

在企业推动涉案财产“查冻扣”的执行过程中,为确保程序顺利、防范衍生风险,并提高财产保全成功率,建议特别注意以下六点:

1.全面、专业、成体系化收集证据,并论证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和主张

注意收集证据,关键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涉案合同、转账记录、发票、聊天记录、邮件、财务账册、审计报告、财产权属证明等。实务中需要及时固定电子证据,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方式保存电子数据,防止灭失或被篡改。注重证据链完整性,证据应能清晰展示财产流向、犯罪手段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借助专业机构,委托专业律师,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出具专业报告,增强证据效力。

2.提供明确、具体、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保持更新、跟进

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时应提供具体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不动产(产权证号、地址)、股权(公司名称、持股比例)、车辆(车牌号、登记人)等信息。避免模糊描述,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使用其亲属账户”这类线索,应尽量核实并提供具体信息。动态追踪补充,在侦查过程中持续关注财产动向,及时向办案机关补充新线索。

3.准确引用法律依据,强调和突出紧急性、时效性

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和规范规则,重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条款。对申请事项和理由做出针对性说明,在文书中明确指出涉案财产符合“犯罪所得及孳息”“犯罪工具”等法定查冻扣情形。并且要强调时效风险,说明若不及时保全可能导致财产转移、隐匿、毁损,影响追赃与侦查。

4.严格遵循法定步骤和法定程序,避免诉讼风险

提交与送达材料文书应注意,所有申请、反映材料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正式途径(如邮寄挂号信、现场签收)送达,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越级投诉,原则上先向办案单位提出,未果后再逐级向上或向检察机关反映。注意申请时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应在起诉后及时提起,避免错过最佳时机。

5.保持理性、专业、平和、持续地沟通策略

应当保持和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及相关监督部门的理性沟通。保持敬业和专业的态度,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避免情绪化表达,提供清晰的材料摘要与请求清单。建立定期跟进机制,指定专人定期询问进展,同时避免过度催促影响正常工作。重大案件善用联席会议,可请求检察机关或上级机关召集协调会,推进难点解决。

6.避免次生法律与经营风险

错误查冻扣风险,确保申请范围严格限于涉案财产,避免因范围过宽引发赔偿纠纷。防止信息泄露,在提供证据和线索时,注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敏感信息。防止舆情与声誉风险,对外发声需谨慎,避免公开指控或未经核实的陈述,防止损害企业形象或干扰司法。涉密材料仅限必要人员接触,对外提供时可采取部分隐匿处理。重大行动前听取专业律师意见,评估法律与经营风险。

通过系统把握以上六点,企业可在推动“查冻扣”过程中增强主动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为后续追缴工作奠定扎实基础。建议企业建立刑事维权专项工作机制,实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跟踪的全流程管理。

五:总结:各方均需履行责任

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法治环境需要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首先,公安机关应恪守法定职责边界,既要严格遵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等规范,避免超权限、超范围查冻扣,也要主动履职,对涉案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工具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流失损害被害企业权益。其次,检察机关需拓展侦查监督的覆盖维度,在现有监督“不当查冻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应查未查、应冻未冻”行为的监督标准与程序,通过兜底条款的细化适用或规则补充,强化对怠于履职行为的约束。法院则应在“稳慎”与“公正”间寻求平衡,在适用“活封活扣”、惩治滥用诉权的同时,兼顾被害企业的损失追偿需求,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审查机制,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对于被害企业而言,需强化主动维权意识,严格依照解决方案中的法定路径申请查冻扣,同时遵守注意事项中的程序要求,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次生风险。此外,立法与司法层面也应持续完善规则体系,例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应查未查”的法律后果,细化监督与救济条款,让各方责任有更清晰的制度依托。唯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企业等主体协同发力,各尽其责,才能在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同时,切实维护被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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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向辉,北京市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京都食药环知法律研究中心上海分中心主任。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2018年在某市公安局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和预审工作,常年从事金融、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侦查、预审工作,主办、参与侦办食药环知、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数百起。现专注研究刑事辩护、代理控告、争议解决、舞弊调查等业务。对金融犯罪、食药环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有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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