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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林静与周明原系夫妻,周母(化名)为其婆婆。2015年6月,周母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全款121万余元购买位于怀柔区的一套商业办公用房(一号房屋)。2016年11月,房屋登记在周母名下。

林静主张:

一号房屋实际由其与周明出资购买,资金来源于其个人账户;

因夫妻名下已有两套房,为规避限购,故借用周母名义购房;

购房时向周母账户转账三笔共计13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

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周母无权持有;

另要求返还另一套已判归其使用的二号房屋自2020年以来的租金22.5万元。

周母辩称:

一号房屋系其自有资金购买,定金、尾款、税费均由其支付;

林静的转账系偿还此前借款,非购房出资;

所有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原件均由其保管;

房屋交付后由其夫妻偶尔使用,林静从未居住。

周明作为第三人,支持母亲说法,称房屋与林静无关。

另查明,双方离婚诉讼中未处理一号房屋。法院此前已判决林静对二号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但租金归属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林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须证明双方存在明确合意,且出资与购房行为具有直接对应关系。

本案中:

林静虽提供向周母转账的银行流水,但未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无法排除资金系借款还款或其他家庭往来;

周母持有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完税凭证、产权证等全部原始文件,形成完整权属链条;

一号房屋性质为商业办公用房,不限购,所谓“借名避限”缺乏合理性;

购房后林静从未实际占有、使用或装修该房屋,与其主张的“实际控制”不符;

双方存在多重资金往来,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款项用途为购房出资。

关于租金返还请求,法院指出其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

综上,林静未能就借名买房关系完成举证责任,其确权及过户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办案心得

本案成功抗辩的关键在于:

一、强调“借名必要性”的缺失

商业办公类房产不限购,不存在政策障碍,所谓“借名”缺乏合理动机,削弱主张可信度。

二、突出登记权利人的完整证据链

从签约、付款、缴税到领证,全过程由登记人主导并留存原件,形成强公示效力。

三、切断“转账=出资”的简单逻辑

家庭成员间资金往来频繁,若无备注、协议或直接付款凭证,法院不会推定转账即为购房出资。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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