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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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执行案件中,抵押权人本可凭借抵押登记优先受偿,但常遇到棘手情况:用于担保债权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在执行阶段突然被其他法院查封。

那么,执行程序中,设有抵押权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中明确:

执行过程中,同一财产由多家法院查封的,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的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且查封的财产已被该法院实际控制并拍卖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首封法院对财产解封后进行处分。

执行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车辆特殊动产的特性,权属登记采对抗主义,首封法院在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查封手续,仅是在程序上限制了车辆的所有权变更,并不实际扣押,处分权是否仍由其行使,可能存在争议。

而对于享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对车辆具有更强的控制力,进而导致实际控制并处置车辆的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执行法院。

在个别情况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该抵押车辆进行处置时,会出现拍卖成功后过户时发现此前还有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第二条又进一步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本案所涉及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照其精神,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也可函请首封法院进行解封,以便案件能够得以实际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若遇抵押财产被查封的执行困境,不知如何对接法院或准备材料,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方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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