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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80年代,李秀兰作为甲单位职工,承租位于西城区的一处公房(即原房屋)。其子李建国长期与其共同居住。

1984年,因乙单位(中央实验话剧院)建设需要,原房屋被置换为一号房屋。1992年,李建国与乙单位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成为一号房屋的承租人。

1994年,该房屋启动房改售房。因李秀兰工龄较长,可享受更高折扣,房屋最终以李秀兰名义购买,总价约1.2万元。购房款由李建国支付,收据开具给李秀兰。1995年,房屋登记在李秀兰名下。

李秀兰于2003年去世,未留遗嘱。此后,一号房屋一直由李建国一家居住。其弟李建民户口早年迁至外地,回京后未在该房居住,亦未主张权利。

近年因房屋面临拆迁,李建国起诉弟弟李建民,主张:

“当年是借用母亲名义购房,实际出资人是我,母亲只是挂名,双方有口头约定。”

请求法院确认借名登记合同有效,并判令弟弟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李建民抗辩称:

从未听闻所谓“借名”约定;

母亲是合法产权人,房屋应属遗产;

哥哥仅有出资和居住事实,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合意。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李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这是典型的“仅有出资+居住+口头主张,无合意证据”导致借名关系不被认定的败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登记合意”作出如下认定:

主张借名关系成立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李建国作为原告,需就“与李秀兰存在借名登记合意”这一基本事实提供充分证据。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借名合意

虽然李建国支付了购房款、长期居住、曾为承租人,但这些事实仅能说明其参与购房过程;

无法直接推导出李秀兰同意“仅为挂名、房屋归儿子所有”;

尤其考虑到原公房最初由李秀兰承租,其作为家庭成员享有房改资格具有正当性。

长达八年未主张权利,不合常理

自1995年房屋登记至2003年李秀兰去世,长达八年时间未办理任何确权或过户手续,若真存在借名约定,此行为明显违背常理。

口头约定在亲属间更需谨慎认定

在缺乏书面协议、录音、证人等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事后陈述难以认定存在真实合意,否则易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

法院强调:

“出资和居住是借名买房的常见特征,但非充分条件。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借名’意思表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主张方承担。”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所有试图通过“口头借名”主张房改房权属的人敲响警钟,三大要点务必注意:

“用父母工龄买房”不等于“借名”

房改政策允许使用配偶或直系亲属工龄,仅凭此操作不能推定存在借名合意。必须有明确约定:“房归出资人,登记仅为形式”。

举证责任在出资人,且标准较高

法院要求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仅有付款凭证、居住事实、承租历史,远不足以证明借名关系。需补充:

书面协议(哪怕手写);

家庭会议记录;

其他继承人知情并认可的证据。

长期不主张权利将削弱可信度

若父母在世多年,出资人从未要求过户或签署确认文件,法院会质疑“借名”是否真实存在。权利应及时行使,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

✅ 对继承人的建议:

面对兄弟姐妹的借名主张,重点攻击“无合意证据 + 长期不主张 + 登记状态稳定”;

强调房改房的身份属性和登记公示效力,守住遗产份额。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擅长代理继承人应对房改房借名确权纠纷,擅长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与生活常理分析,有效捍卫合法继承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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