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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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代表诉讼实务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形:符合条件的股东代公司起诉维权并胜诉后,因公司被侵权人控制、决策僵局等原因怠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
那么,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陈某与于某、张某、第三人甲公司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在其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本案焦点问题是:陈某是否具备申请执行主体资格。
本案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在执行阶段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
本案执行依据75号判决正是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认定陈某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支持了陈某部分诉讼请求。
同样,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因此,陈某在甲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若遇在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面临公司怠于执行的情况,或对执行申请的材料准备、举证方向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执行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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