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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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在司法实践里,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并不少见。
那么,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能再审吗?
最高院在《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松滋市综合物流园项目建设指挥部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以未经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其起诉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是,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起诉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
五建公司与泰和公司、付兵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经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武仲调字第00001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五建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五建公司与泰和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项目指挥部、案外人李艳桂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执行担保人一栏签字签章确认。其后,因泰和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五建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调解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7)鄂10执恢1号民事裁定、(2017)鄂10执恢1号之一民事裁定,已恢复对(2016)武仲调字第0000115号调解书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因执行法院已经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五建公司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相关内容而提起的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一审法院系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审理本案,故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诉讼进行裁判,并无不当。五建公司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
故五建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其起诉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以未经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其起诉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如果在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该证据足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仍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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