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情形很常见。很多人都有一个普遍误区:认为只要复印件加盖了公章,就和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直接作为合同履行、维权举证的依据。

那么,复印件加盖公章,可以等同于原件吗?

周军律师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裁判规则,结合实务办案经验提醒:复印件加盖公章,不等于必然等同于原件,能否具备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核心看加盖公章的主体、流程及使用场景,关键要满足“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要求,绝非加盖公章就万事大吉。

一、原件与复印件的本质区别

原件是原始生成、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原始载体,具有天然的真实性、唯一性,是法定的核心证据;

而复印件是原件的复制件,本身不具备独立的证据效力,容易被篡改、伪造,法律对其效力认定设定了严格条件。加盖公章的行为,本质是加盖单位对复印件“真实性”的书面确认,但这种确认能否被认可,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实务要求,这是判断其能否等同于原件的核心前提。

二、盖章复印件等同原件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和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般认定为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有效证据或履行依据使用。

一是加盖公章的主体合法,必须是原件出具单位或与原件相关的合法主体(如原件保管单位),非相关单位加盖的公章,无法起到确认真实性的作用;

二是明确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仅加盖公章不够,需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内容一致”,并由加盖公章单位的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形成完整的确认流程;

三是无篡改、伪造痕迹,复印件内容需与原件完全一致,无增减、涂改、拼接等情况,且公章加盖清晰、真实,无伪造公章嫌疑。

二、复印件加盖公章不等同于原件的情形

一是公章主体不合法,如复印件加盖的是无关单位或个人的公章,无法确认复印件真实性;

二是未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仅单纯加盖公章,未明确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法排除篡改、伪造的可能;

三是复印件与原件存在差异,或公章系伪造、加盖不规范,此类复印件即便加盖公章,也无任何法律效力,甚至可能因伪造公章涉及违法。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有效证据,即便加盖公章,若满足“主体合法、标注核对、内容真实”的法定条件,或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也不会认可其效力。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