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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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节省时间、减少诉累,会选择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了结纠纷。

那么,再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与原审判决冲突时以哪份为准?

周军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判例,分两种核心情形进行解析::

情形一:再审程序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制作并送达再审调解书(最常见、最具法律效力)——以再审调解书为准,原审判决视为被撤销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这意味着,再审调解书生效后,即便其内容与原审判决完全冲突,也以调解书为准,原审判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再作为执行依据。

特别提醒:再审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签收即生效,不得上诉;若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内容,而非原审判决。

情形二:再审程序中,当事人自行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未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一般以原审判决为准,和解协议仅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无强制执行力

这种情形是实务中最易产生争议的情况: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私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未提交法院审查,也未要求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此时,和解协议仅属于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能直接否定原审判决的法律效力。

具体分两种情况细化:

一是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完毕,且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此时视为双方自愿处分权利,原审判决虽未被撤销,但已无执行必要,法院通常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或执行程序;如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仍可继续申请再审。

二是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或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此时另一方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审判决,私下和解协议不能对抗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仅能就和解协议的履行另行主张合同违约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和解协议与原审判决冲突时,有法院调解书的,以调解书为准;无调解书的,一般以原审判决为准。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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