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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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一篇文章《最高院: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不一致,驳回起诉合法吗?》中写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的,法院应继续审理而非驳回起诉。

那么,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最高院在《庄某、詹某等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其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且该问题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有实质性影响,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涉争议作出实体裁判。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本案诉讼过程中,郑宇主张案涉法律关系系借款关系,詹泽雄、合鑫隆公司亦认可借款关系属实;庄秀映则主张案涉法律关系为投资关系以及后续的股权转让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法律关系为投资关系,并将“讼争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所涉债务是基于股份转让还是借贷产生”“案涉债务是否合法有效?如有效,清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作为案涉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法律关系为无名合同,亦将“如果不存在虚假诉讼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债务加入”“案涉实际法律关系存在之时,郑宇以存在借贷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而原审法院以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作为争议焦点,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庭发表辩论意见。在此情形下,二审法院根据其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在郑宇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对案涉争议作出实体裁判,并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在认定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时,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实体裁判。

周军律师提醒,即便法院可以做出实体处理,但必须是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涉争议作出实体裁判,如果不是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将会导致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状况,这将违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不得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裁判”的规定。如果法院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裁判,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在未经充分辩论的情况下承担不利后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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