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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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挂靠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违约损失。
那么,什么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要求挂靠人、被挂靠对违约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呢?
最高院在《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红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和《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除非合同相对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存在挂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连带承担合同约定的付款责任。
最高院认为,
《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红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
江声学以四建公司第二分公司江声学项目部的名义与张红刚签订了《项目承包经济合同》,由张红刚分包五期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人张红刚签订合同时知晓江声学与四建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故原判决认定挂靠人江声学与被挂靠人四建公司对张红刚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
二审认定工期延误的原因是郭喜顺、王学科施工原因所致,二建公司出借资质,对工期延误具有过错,应当对280万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发包方明知挂靠情况存在,否则可以同时向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主张损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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