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谚:当你身处一个伟大时代的时候你并不一定知道你身处的是一个伟大时代。

昨天,当彭宇案法官在作出判决的时候他不会知道判决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今天,高丙芳案法官作出判决的时候,也不会知道未来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2024年12月20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判决,像一颗炸雷震动了整个律师圈。判决认定高丙芳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第二、第三被告人包工头米培印、陈士昌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缓刑。判决作出至今已经18天了,但大家对该案的关注度,并未降低。有部分律师不认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但也有部分律师认为高丙芳不冤枉,并宣称“律师借助法律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以农民工工资的名义索要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做出75份错误的判决,确实是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高案控辩双方争议巨大,无论高丙芳律师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有罪或无罪,都必将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故此,笔者愿抛砖引玉,并希冀借此文以引起有关方面重视,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作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判决。

一、高丙芳律师案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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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建设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粥店建筑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本应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义务,但其甩手就将工程转包给了赵衍武,这里面是否存在挂靠、利益输送等问题暂且不论。赵衍武转手又将工程转包给了米培印。综合网上信息分析,米培印应该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实际组织人员施工、租赁机械设备、投入资金、采购材料等完成了案涉的工程,其理应获得相应的工程款(包括人工费)。在米培印起诉赵衍伍和粥店建筑公司索要工程款案件中,要求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要求粥店建筑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于是法院驳回了米培印要求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只判决赵衍伍支付米培印工程款432万余元,但赵衍武因其他案件已经身陷囹圄。眼看着米培印的投资要血本无归,经高人指点米培印找到高丙芳律师,后高丙芳律师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起诉粥店建筑公司,获得75份胜诉判决。直至虚假诉讼案案发。

二、高丙芳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笔者认为,高丙芳对米培印的垫付行为是否知情,并不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点。公诉机关的观点是:在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的情况下,伪造证据、虚构拖欠工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该行为不但侵害了粥店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构成虚假诉讼。首先,这个观点将米培印支付款项的性质进行了错误的定性。也就说,如果米培印说支付的是农民工工资,就构成了犯罪;但假设米培印说支付的是生活费、是借款,米培印再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去起诉,还构成犯罪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不成立。其次,公诉机关错误地将米培印认定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米培印的行为就是支付行为,不是垫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粥店建筑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企业,其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且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专款专户监督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粥店公司具有重大违法行为。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名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特别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建筑工程企业平时养那么多工人又没有工程可干,用人成本过高。因此,出现了农民工,出现了包工头。农民工在农忙时务农,农闲时务工,而包工头实际上是农民工的组织者、管理者,但如果因此将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把包工头当作用人单位并对农民工工资具有支付责任是值得商榷的。农民工是给建设单位提供劳务,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主体也应该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支付给总包的工程款就包括了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和措施费、规费等。《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一脉相承。高案中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缘由就是因为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没有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泰安城乡建设公司和粥店建筑公司才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主体。法院判决粥店建筑公司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与政府对农民工利益保护的政策是相符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米培印在代为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后,再以索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起诉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的粥店建筑公司并不构成虚假诉讼。

三、如果高丙芳律师被定罪可能会出现以下影响。

1.在建设工程领域多层转包、层层分包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假设工程中的赵衍武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孙衍武”(假设孙衍武是一个职业背债人),“孙衍武”再将工程转包给米培印,米培印实际施工了案涉工程后,只能向“孙衍武”追索。如果“孙衍武”是一个职业背债人,米培印的工程款将永难追回。如果高丙芳被判有罪,可能会导致个别开发商、承包商为了利益相互勾结,导致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现象日益加剧。

2.如果像米培印之类的实际施工人讨薪无门,其将不会再支付所谓的“农民工工资”。如果支付其将血本无归,可能导致其倾家荡产,不排除走上极端的可能性;如果不支付,可能导致相应的农民工欠薪,使得农民工们在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情况下,走上极端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实践中,类似案例并不鲜见。

3.律师们逐渐远离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农民工欠薪问题有日益严重的可能性。

高丙芳律师代理了75个农民工讨薪案件,共收费2万元,每个案件均需经过立案、开庭等程序,花费的精力可想而知,但平均每个案件仅收费约833元。高丙芳作为一个老律师如此收费,体现了她热心公益、帮扶弱势群体的情怀,但结果确是锒铛入狱。这个案件结果可能会对其他律师产生示范效应,出于趋利避害的自然心理,让律师群体逐渐远离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

2025年1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情况汇报。会议指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事关民生的大事。要进一步加大对欠薪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畅通维权渠道,严惩恶意欠薪,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这说明农民工欠薪问题仍很严重,政府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也是高度重视的。因此,妥善处理高丙芳律师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以防止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无论困难有多大,阻力有多强,我们始终都应该坚信,只有一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判决才会照亮我们每一个人前行的路。

作者:汪心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