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芳等三人虚假诉讼案案涉工程中,泰安市泰山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泰安城发”)将“英雄山小学工程”发包给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粥店公司”),粥店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赵衍伍,赵衍伍将主体清工(劳务)大包给米培印,米培印将木工清工分包给陈士昌,将混凝土清工分包给张义志,将钢筋清工分包给程合渭。米培印自己组织部分农民工以及陈士昌、张义志、程合渭组织的农民工班组提供劳务进行施工。英雄山小学工程发包合同签约价3112余万元,粥店公司原价转包给赵衍伍,粥店公司收取4%费用(不含税)。该工程2017年底全部完工。

米培印2018年7月起诉赵衍伍及粥店公司支付大包清工款。米案一审查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泰安城发向粥店公司支付工程款1420万元。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粥店公司向赵衍伍支付工程款1255万元。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2月13日,赵衍伍向米培印支付工程款280万元,米培印大包清工结算价为712万余元,尚欠432万元。米培印于2017年底垫支将陈士昌、张义志、程合渭各清包工的劳务费付清。

按照合同总价款,泰安城发尚有1692余万元没有支付给粥店公司。扣除4%的管理费,粥店公司还需向赵衍伍支付1732余万元。粥店公司欠付赵衍的款项远远大于米培印清工款432万元。

粥店公司在米培印诉请案中,基于其与赵衍伍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单称,其已向赵衍伍超付工程款。但是,粥店公司自己提供的支付清单表明,在米案一审、二审,乃至高丙芳代理农民工诉陈士昌及粥店公司案后,继续向赵衍伍支付工程款共计950余万元(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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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抛开粥店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之强制性规定暂且不论,在米培印诉赵衍伍及粥店公司后,其明知赵衍伍拖欠米培印大包清工工程款,其也明知大包清工款80%属于农民工工资,还恶意的继续向赵衍伍支付工程款,且不监督赵衍伍向米培印支付清工款。尤其是,在高丙芳代理75名农民工向陈士昌及粥店公司主张农民工工资后,继续四次向赵衍伍支付工程款共412.66万元。

粥店公司的行为,完全无视其法定职责和行业道德,致使米培印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无法清偿。基于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责任以及其与赵衍伍串通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粥店公司当然应当承担向米培印支付垫付款或者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进一步讲,粥店公司和赵衍伍变相拒绝支付垫付农民工工资,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然而,泰安市岱岳区检、法机关,不仅没有追究粥店公司以及赵衍伍的民事、刑事责任,反而罔顾事实、裁剪事实,追究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米培印,以及代理农民工诉请的高丙芳律师的刑事责任,何其荒唐!岱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高丙芳、米培印、陈士昌虚假诉讼罪成立,违背了天理国法人情,毁灭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常理的认知,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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