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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渔船吸螺机,先后三次至淮安市淮安区苏北灌溉总渠非法捕捞河蚬,合计捕捞河蚬约16.67吨。经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使用的渔具为渔船吸螺机,属于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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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上诉期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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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灌溉总渠作为治淮“超级工程”,具有排涝、泄洪、引水、航运等功能,同时横卧淮河下游,连接洪泽湖、汇入黄海,在生态保护、资源调度中也发挥重要作用。而河蚬系洪泽湖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之一,是出口韩国、人保河蚬市场的主力军,并兼具净化水质、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等价值。本案中,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导致底栖动物资源迅速减少,还对区域生态系统平衡造成不利影响;且被告人使用机吸螺舰这种具有掠夺性、毁灭性的捕捞方式,直接扰动水域底栖生物,影响栖息环境,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双重破坏。本案一方面坚持以“最严格司法”保护生态资源,突出刑事打击力度,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另一方面,通过宣教引导,促使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修复受损生态,并充分发挥庭审、案例释法功能,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 | 盱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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