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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要正确处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之前与该法内容存在冲突的司法解释,不应再继续适用;对于《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且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则相一致的内容,可以作为对《侵权责任法》的有益补充,继续适用。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枣任12页。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0,法发(2010]23号)

最髙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法律渊源,对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直接转化为《侵权责任法》中的条款,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被吸纳进入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仍应注意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作为一般法,某些问题的规定仍然是原则和抽象的,可能需要相关司法解释来明晰。另外,《侵权责任法》的某些规范是开放的、动态的,如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物)的规范,对于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物)没有限制具体范围,高度危险作业(物)的内涵和外延可以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拓展,如果有新的高度危险行业或者新的高度危险物出现,可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进一步加以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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