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官司,能预先想到法官在庭审上的发问,显然会在庭审上占据主动,为突发情况早做准备、早做应对,以掌握先机,不至于忙中出错或惊慌,从而在庭审中居于劣势。
实践中,不少官司当事人并非都需要请律师参与,故对当事人而言能通过自学的方式掌握并理解一些法官常用的话术,对自己能否拿到支持的判决结果颇有益处。
对此,一些青年律师、经验尚缺的律师以及专业律师亦会如是。因为他们必须对当事人的委托负责,争取获得理想的委托代理效果。网上亦有不少这类的揣摩类文章。
鉴于一些话语比较敏感,笔者不宜过多阐述,只能针对一些公开的内容进行总结。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关注本公众号,或往期文章,譬如《》、《》
在本期文章中,笔者亦总结了一个思路,供各位网友予以参考。
言归正传,庭审中遇到法官哪些提示,当事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要格外关注?
先看最高法的观点。
《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如下释明:(一)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或者合同无效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无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请求解除合同;(三)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有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经释明,原告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可以行使抗辩权。
而我们知道一起官司法官应当居中裁判,故该法条是对居中裁判的违背。
因为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违反处分原则的规定,法官通常不能引导或向一方当事人释明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故而法官在庭审中,运用释明权需要格外谨慎,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据此,最高法为了能实质性化解矛盾,允许法官在庭审中内心确信出现上述三种情况时向原告予以释明。
这就意味着,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可能存在上述特殊情况,为了能减少开庭次数,为了能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为了依法作出裁判,法官会尽可能的了解不同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期更高效的做好庭审工作。
这就意味着无论当事人还是诉讼代理人,要能够在庭审中及时向法官作出积极的应对措施。倘若未能做好,法官通常情况下会允许庭后予以补充。但是由于诉请的基础不同、诉请的标的不同会影响最终法院支持的结果,故而倘若把握不当、有所疏漏,或证据不足、证据欠缺,就有败诉的法律风险。
譬如解除合同的效果,一般情况下更多的是主张退回款项、违约金,而继续履行合同则悖离了初衷,缔约过失责任相对于前述标的金额更小。
另外,倘若诉讼代理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则要注意重新审查和确认委托人真实的诉求,并做好相应措施,以期取得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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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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